提高孤兒保障工作計劃

一、加強對孤兒的動態管理。

提高孤兒保障工作計劃

民政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做好認定和統計工作,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並及時發給《兒童福利證》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好孤兒。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由孤兒的父母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民政辦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確實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可在依法辦理相關程序後由區兒童福利院收留撫養,公安機關及時辦理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孤兒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民政辦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選擇對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養育費用補貼和勞務補貼。鼓勵社會各界依法收養孤兒。

二、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發放孤兒供養福利補貼。建立全區孤兒最低養育標準,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孤兒供養福利制度。區兒童福利院的孤兒爲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散居孤兒、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600元,並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平均生活水平和物價上漲指數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民政部門要根據孤兒生活變動情況,實行孤兒保障動態管理,嚴格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審批、增發、停發手續。凡依法被收養的自收養之日起停止孤兒供養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時停止孤兒供養福利;孤兒成年後,具有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如在校學生則繼續給予孤兒供養福利,非在校學生則一次性發放給個人6個月孤兒供養福利補貼,不再屬於政府孤兒供養福利保障範圍;孤兒成年後,不具備勞動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城鎮按“三無”對象、農村按“五保”對象供養政策規定妥善安置。

三、,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

通力合作,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要密切配合。共同健全完善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合法權益。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衛生部門要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教育部門要切實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機構接受教育的要予以資助,並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人社部門要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並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民政、住建部門要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資助,各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鎮的孤兒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四、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

進一步配備補充區兒童福利院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器材,要以實施“兒童福利機構藍天計劃”爲契機。完善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功能。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積極組織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殊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教育、衛生等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區兒童福利院相關人員參加,不斷提高孤兒養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