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樂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禮樂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禮樂制度

禮樂制度1

公元前11世紀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國歷史上的西周時期。爲了加強統治,周王朝初期的統治者實行了“封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貴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屬國。周武王死後,年幼的成王繼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輔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備並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於《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歸心”來讚揚他的忠誠與認真。周公在“分邦建國”的基礎上“制禮作樂”,總結、繼承、完善,從而系統地建立了一整套有關“禮”“樂”的完善制度。

禮樂制度是以樂從屬禮的思想制度。以“禮”來區別宗法遠近等級秩序,同時又以“樂”來和同共融“禮”的等級秩序,兩者相輔相承。在統治階級內部所設定的等級具體表現爲“天子八佾,諸公六,諸侯四”。古代舞隊的行列,八人爲一行,叫一佾。按周禮,天子的舞隊用八佾(即六十四人),諸公六佾,諸侯四佾,士二佾。這樣,階層不同從而使用舞隊人數的不同,是爲了給人們灌輸君權至上無人能與之相抗衡的等級秩序思想。

周代的音樂領導機構“大司樂”是世界上出現最早,規模最大的音樂教育與音樂表演機構,它所培養的對象是王和諸侯的長子、公卿大夫的子弟、從民間選拔的優秀青年。主要教授學員們學習六代樂舞與小舞。大司樂教育貴族子弟學習音樂並非是讓他們真去正的表演,而是讓他們懂得“禮樂”是一種有效的治國方式。

禮樂制度2

禮樂傳統是中國古代思想文化的精義,具有很大的影響,首先影響了從夏、商、週三代以來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另外,在心理和制度等方面也具有相當的影響。

禮樂概念具有非常寬泛的含義,涵蓋了社會的風俗習慣、觀念心態、名物器具、典章制度以及個體的行爲規範、道德教化等各個層面,幾乎囊括了古代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構成了中國古代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後世思想文化發展的母體。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可以將中國古代文化看做禮樂的產物,當然,文學思想自然也包含其中。所以,對禮樂的研究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關於禮樂制度的發展,早在夏、商、周時期,我國古代時期的先賢就通過制禮作樂,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禮樂制度,並推廣爲禮樂教化,以此來維護社會秩序上的人倫和諧。禮樂制度盛行於中國的商周時期,既是維繫奴隸制等級觀念的規範,也是奴隸主階級用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可以認爲禮樂制度就是等級制度。

不同的等級和爵位對應着不同的禮樂制度,禮樂器既要適應這種社會關係,又是這種社會關係的表徵。同時,禮樂器的應用在客觀上還固定和強化着這種社會關係。本文即先分別通過對禮和樂的概述,再運用墓葬出土禮樂器組合的資料,結合相關的古文字資料和文獻記載,對商周禮樂制度進行探討。

一、禮樂之樂

(一)樂的發展

最近幾十年來,隨着考古研究者的研究及參考相關的考古資料,文字材料以及地下出土的相關文物在夏、商、週三代研究的諸多領域中發揮了非常顯著的作用,樂器和禮器一樣是禮樂制度的外部表現形式,樂器的這一功能是與樂器隨葬現象聯繫在一起的。

其中,最爲引人注目的是我國境內近百處與古樂有關的史前遺址的發現,從出土的大量樂器以及部分圖像資料中,我們不但可以從中確切地看到上古樂發展的真實狀況及水平,而且可以透過這些資料研究當時的政治、歷史、科技、曆法、禮制、文字等。

樂器作爲墓主人的重要隨葬品,用以顯示其特殊的身份地位這一現象,可以追溯至新石器時代。在現有考古發現的新石器時代墓葬之中,當以山西襄汾陶寺新石器時代晚期陶寺文化墓地的出土樂器資料較爲豐富,可以用來探索早期樂器的禮樂功能以及禮樂制度的初步形成。

(二)由樂器所體現的禮樂制度

樂器是禮樂制度的表徵,象徵着擁有者的身份等級。從河南安陽殷墟發掘的商代墓葬看,鍾、磬類樂器已經成爲顯示墓主人身份地位的重要隨葬樂器,以它們作爲樂製表徵的“金石之樂”,在商代晚期的政治中心區域已經形成和確立。西周時期,以鍾、磬爲代表的“金石之樂”更爲明顯,作爲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金石之樂”的用樂制度進一步得到了強化。

從國家而言,樂器就是禮樂重器,是國家政權的象徵。因爲樂器蘊涵着禮樂的觀念和精神,所以在當時社會中才佔據如此重要的地位,所謂“器以藏禮”,其意義就在於此。樂器作爲禮樂制度的表徵,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擁有,正如孔子所說:“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之,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

二、禮樂之禮

(一)禮的發展

從歷史考古學的角度考察,與五帝時代相對應的,有大汶口文化中晚期至龍山文化、良渚文化、紅山文化後期,至夏家店下層文化,馬家窯文化至齊家文化。在山西襄汾陶寺龍山文化墓地發掘中,考古工作者認爲這是一個已經具有禮雛形的社會。陶寺發掘的墓葬分大、中、小三類,其中的隨葬品呈金字塔比例遞減,表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嚴重的等級分化。

主持陶寺遺址發掘的高煒先生指出:“雖然當時並無成文法可循,但陶寺確實存在某種約定俗成的規則,使貧富、高下、貴賤在墓葬形制和隨葬品方面表現得如此判然有別而又井然有序。有關的‘規則’實則是已經並非完全處在萌芽狀態的禮制。”在對大汶口晚期、龍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的墓葬形制、隨葬器物羣的分析後,他認爲“禮制形成於龍山時代”。作爲中華文明固有的特點之一,禮樂制度同城市、文字、金屬器、禮儀性建築等要素一樣,是中國進入文明時代的一項標誌。

(二)由商周禮器所體現的禮制

禮器作爲象徵符號所表現的等級關係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在這些具體差別中,最本質的內容就是突出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突出貴族的地位身份。禮器的運用體現當時的禮制,所謂器以藏禮,禮制的變化最外在的表現方式就是禮器的變化。商代出土的青銅器數量繁多,以紋飾華麗、精美絕倫著稱於世。以晚期婦好墓爲例,其中青銅器有468件,分爲禮器、樂器兵器工具及車馬器等,禮器數量最多,達210件,有食器、水器、酒器等。容庚先生指出:“青銅禮器除供祭祀之用外,還作爲一種禮治的象徵,作爲古代貴族政治的藏禮工具。”

周禮是對於夏、商禮制的繼承和發展。從宮室制度看,陝西岐山京當鳳雛村宮室基址是按照當時宗法制度的需要而建造的,顯示了嚴密、系統、完整的“家天下”禮制思想。從喪葬制度看,墓葬中出土的成批禮器說明了周代禮樂制度的系統與森嚴,如列鼎數量與所配的簋、壺、盤等數目,隨葬銅禮器的有無及多少,車馬器和車馬坑的有無等,極爲繁多。

其中尤以“列鼎制”最能反映周禮的本質,據禮書的記載,西周時天子用九鼎,諸侯用七鼎,卿大夫用五鼎,士三鼎,反映了奴隸主貴族不同的地位。禮亦異數的嚴格等級制度,用以維護貴賤有等,上下有則的奴隸制統治秩序,以便實行奴隸主對廣大奴隸的專政。奴隸主貴族等級愈高,使用鼎數愈多,享受的肉食品越豐富。天子九鼎,第一鼎是盛牛,稱爲太牢,鼎實爲羊、豕、魚、臘、腸胃、膚、鮮魚、鮮臘;諸侯一般用七鼎,也稱大牢,減少鮮魚、鮮臘二味;卿大夫用五鼎,稱爲少牢,鼎實是羊、豕、魚、臘、膚;士用三鼎,鼎實是豕、魚、臘,士也有用一鼎的,鼎實爲豕。

三、商周禮樂器組合

因爲禮器和樂器分別爲物態化的禮制和樂制,所以研究商周的禮樂制度,必須要了解它們的組合情況。在窖藏、遺址、墓葬的出土禮樂器中,其中墓葬出土禮樂器一般爲獨立的個體所有,是瞭解禮樂器組合的重要材料。 要了解商周禮樂制度,利用墓葬材料討論禮樂器的組合是重要的手段和方法。

(一)商代禮樂器的組合

郭寶鈞先生將青銅器組合分爲三個時期:早商至西周早期是“重酒的組合”;西周中期至東周初年是“重食的組合”;春秋戰國時期是“鐘鳴鼎食”的組合。以中原地區爲例,中原地區商代墓葬隨葬禮器包括食器、炊器、酒器和水器等品種,其中酒器位置突出,食器次之,尤其酒器類的觚、爵相配,也就是所謂“重酒組合”,是中原地區殷商墓葬常見的禮器組合形式。殷墟婦好墓和郭家莊M160所出銅鼎的形制不同,可以構成不同的組合,有學者稱其爲“複合式組合”。

樂器的組合可以以編鐘爲例,編鐘的隨葬和使用也顯示出了一定的身份等級差別。從目前發掘的殷商墓葬看,編鐘組合在不同等級的貴族奴隸主當中一般都是3件一組,而作爲婦好墓則爲5件一組,西北岡王陵區墓葬M1083是4件一組,但墓主身份不明。此外,西北岡王陵區M1217商王墓出土過鼉鼓和特磬,而目前中原地區商王以下級別和規格的墓葬還沒有發現過鼓。這一情況也可以說明,商王墓葬的樂器種類還是多於王以下等級的墓葬,顯示出禮制的意義。

(二)西周禮樂器的組合

西周禮樂器的組合可以依據山西天馬曲村晉侯墓地、河南三門峽虢國墓地和河南平頂山應國墓地等三處西周墓葬的考古材料來着手做些探索。從這三處的'出土禮器看,西周中期以後食器的數量增加了,而且還出現了這一新的食器品種,而酒器卻相對減少,禮器組合由殷商時期的“重酒組合”變爲西周時期的“重食組合”,表明殷商時期重酒的風尚在西周時期己經發生了逆轉,這種現象可能與周人意識到殷商因沉湎於酒而滅國的原因有關。

在樂器組合方面,西周早期一方面既有承襲殷禮的一面,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發展變化。西周早期樂器組合沿用殷禮的情況在成周地區表現得更爲明顯,如河南洛陽北窯M14西周早期墓葬出土的特磬、洛陽北窯M341出土的陶壎、洛陽林校車馬坑出土的編庸等均爲其例。同時也說明,西周早期的時候,宗周和成周的禮樂制度有所區別,換個說法,宗周比較偏重應用新的周禮,而成周則偏重於沿用舊的殷禮。

四、結語

綜上,商周禮樂制度是一種以男子爲中心的特權制度,樂器的器主從王到各級臣屬,掌握着國家、王室或諸侯國不同方面的權力,且往往以血緣和宗法關係聯繫在一起。王以下的樂器佔有者和享用者大多受到王的直接管轄和控制。商周禮樂制度中的樂制在同一品種樂器的組合上具有比較統一的規範,它與禮器按身份等級的組合變化情況是不同的,在樂制的物質形態方面體現出一致的形式。

禮器是西周統治者在舉行禮典時的禮儀器具,殷商時期的禮器具有濃厚的宗教祭祀色彩,西周以後,統治者賦予禮器鮮明的政治內涵,禮器成爲政治等級的重要標誌,用以明貴賤、辨等列。禮器直接成爲禮制的物質載體和文化象徵,禮器使用的興衰變革直接蘊含了禮樂體制的歷史變遷,禮樂制度的發展變化決定着禮器的地位、性質和命運。

通過對禮樂器的出土和組合資料的研究,可以對當時的宗法等級制度及禮樂制度有更進一步的瞭解,也爲當時的社會情況及歷史面貌的反映提供了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