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考試的介紹

司法考試介紹

關於司法考試的介紹

我國實行司考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制度,通過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師資格,要想做律師,還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根據《律師法》,申請頒發律師執業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我國憲法;

(2)具有律師資格;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覈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覈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