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試的解題方法

一、正確認識民法應試解題方法與技巧的作用和意義?

民法考試的解題方法

從司法考試大綱可知,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目標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資格考試。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正的考試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可見,司法考試要選拔的是具備一定法學理論並能夠把法學理論知識尤其是法律條文運用到實踐中去的法律職業人員。其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實踐能力,能夠運用現行法律與基本理論解決實際案例。因此,我們可以對司法致作這樣一個判斷(從命題角度看):司法考試主要考查考生運用現行法律與基本理論解決具體案例的能力,它不追究艱深的理論案例是其主要的題型。這一判斷不僅在整個司法考試的試卷之中有所體現,在民法部分體現得尤爲突出。通過對司法考試(當然包括民法在內)的考試性質與目標的認識,就可以爲我們在具體的考試之中科學地把握解題方法與技巧指明正確的方向。“三段論”是法學所運用的一種常見的邏輯思維方式,這種根據大前提(法律規範)與小前提(法律事實)進而得出結論的思考模式,是符合司法考試案例解題路徑的。可見,通過這種思維方式的鍛鍊對於取得良好的司法考試成績極爲重要。

在民法學的考試中,紮實掌握民法基本理論,領會法條真實意旨是解題的根本與基礎,解題方法與技巧則居於次要之地位。司法考試以案例爲主導(民法基本上全部是案例)的特點,結合考場上心理活動的作用,在考試之中還是有一定的解題方法與技巧的(包括心理學意義上的方法與技巧),但切勿本末倒置,沒有脫離實際的純粹方法與技巧。

二、民法應試解題的一些具體方法與技巧

1.所考題型部門法的識別與判斷。即首先確定本題所考的知識點是否屬於民法學的內容,這一點還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一般說來,能夠與民法學產生混淆的部門法有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的一些內容等。近年來司考命題中跨部門法的題型不足爲奇,將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知識點放在一起考,也是合乎生活與法律事實的;民法與行政法的案例題有時也有混淆的可能性,迷惑人之處在於一些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係較難確認,究竟是縱向關係還是橫向關係,不易識別。民法與經濟法的一些部門也可能產生混淆,如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與產品質量法的混淆。

2.找準“題眼”,提取信息,縝密分析,構建民事法律關係。找準“題眼”,即所謂確定該題所考的知識點或民事法律制度。近年的考題中,直接考查知識點或簡單地考一個知識點的題目已經較少,更多的是繞個圈子命題,而且一個題目往往涉及幾個相關知識點。找準“題眼”,就等於做對該題的一半,避免全盤皆輸的“悲劇”發生。提取信息,即善於從題幹中發現與“題眼”相關聯的法律信息,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義、典型特徵、構成要件等。找準“題眼”與提取信息是兩個相輔相成、難以分開的過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準“題眼”是根據所提取信息進行的初步判斷,而對問題的最終解決尚需進一步提取更詳盡的信息。縝密分析、構建民事法律關係,就是根據所考的“題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對該制度有意義的法律信息,運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識,構建民事法律關係,進而把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上述思維過程對於卷四中民法案例題的作答更應如此,而對於卷三中的'民法試題的作答而言,可能要簡化一些,或者是雜糅在一起。

3.“因法設題”與“因題找法”。“因法設題”是司法考試命題者的一種命題思路,其含義在於:命題者一般是先在頭腦中確定要考查的內容與知識點,然後檢討所要考查知識點所適用的法條,並根據法條具體設計考試的題目。“因題找法”要求考生應把握命題者的命題思路,答題時針對性地採取一種逆向的思維方式解題。實踐證明,上述解題思路是有效可取的。

4.解答卷四中民法案例分析題時,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盤考慮後再統一答題。由於卷四的考查要求顯然高於前三卷的考查要求,它要求考生自己給出問題的答案,而不是讓考生去選擇問題的答案。許多考生在平時複習時,往往是在頭腦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後,就急於翻看參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沒有動筆的習慣,所以導致大多數考生在考場上答題時眼高手低,對問題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結果試卷上前塗後改,大大降低了第四卷的得分。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理清思路,對所考問題通盤考慮後再一併解答。而這一做題思路與習慣的形成有待於平時練習時嚴格的自我要求,練習時要事必躬親,勤於動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