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訓課件

1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召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於20xx年12月9日全文公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由原來的64條增加到現在的200條,充分體現了食品安全法的細化、補充和創新。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食品安全法培訓課件

修訂草案十大亮點

修訂草案有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但更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可以歸納出十大亮點。

亮點一:食品安全進課堂。修訂草案第7條規定: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強化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普及。這充分體現了教育爲本、法治爲根和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無論是生產者,消費者還是監督者,都必須牢固樹立食品安全的法治觀念和科學精神,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而源頭就在教育,特別是中小學教育,這是確保食品安全的百年大計,其意義極爲深遠。

亮點二: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修訂草案第44條、60條、68條、80條、86條、137條、143條款,多處規定了信息公開、公示、公佈等要求,對生產經營者、監督部門等強化食品安全狀態的透明度,便於社會監督,社會共治,符合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要求,奠定了食品安全的信息基礎。

亮點三:全鏈條監管,重在入口處。修訂草案第53—55條,對餐飲服務業添加劑的使用、消毒管理、衛生制度等做了原則規定,彌補了以往法規重生產、銷售,輕餐飲管理的不足。

亮點四:與時俱進,規範網絡食品交易。修訂草案第60—64條,對網絡食品交易進行了規範。這是信息化、網絡化時代出現的新問題。規範網絡食品交易,特別是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責任加以明確,是保護消費者的利器。

亮點五:操作細化,召回分級。修訂草案第65條,按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劃分了24小時、48小時、72小時的三級召回制度,這對保護消費者生命安全健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亮點六:補短板,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過去由於體制問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一直是職能交叉、扯皮、管理較爲薄弱的環節。修訂草案用了一節7條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主體、行爲、監督等進行了較爲具體的規範,是一大進步。

亮點七:統計分析,量化監督。由於我國長期以來沒有食品安全統計調查制度,至多是食品中毒案件的流水賬。因此,迄今爲止,沒有一個人能說清楚,中國的食品是安全還是不安全,大家都談個案或者定性的爭論,很難進行科學的量化分析和有效監管。修訂草案第155條,確立了國家食品安全統計調查制度,這是食品安全監管的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也是本次修改條例的最大亮點之一。

亮點八: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安全網更牢。修訂草案第158—165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做了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增加了食品安全網的強度和密度,是中國特色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大進步。

亮點九:責任追究細化,彰顯執法威力。一部法律的效力,不在於有多嚴苛或罰個傾家蕩產,而在於法之必行。責任追究到位。哪怕是輕罰,只要罰到位,也會有效果。修訂草案第168條、171條、173條、175條、186條、187條等條款,對於什麼是情節嚴重給予處罰,從重處罰;什麼情況下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什麼是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都做了較爲具體的規定,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和威懾力。

亮點十:術語定義,科學嚴謹。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術語,清晰規範,科學嚴謹,體現了立法質量和執行性。修訂草案第195條,對法律用語進行了規範,釐清不少模糊地帶,如第一次在法律中定義了食用農產品這個一直有爭議的概念,還有保健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特殊食品等,爲食安法的科學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增添了光彩。

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建議

與此同時,修訂草案中也有一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謹慎修改。

食品安全標準體制尚需完善。首先,任何一類產品的'標準,都由強制性與非強制性標準組成。把食品類標準只歸結爲安全標準,又全部強制,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食品的一般質量要求、管理、檢驗方法、規格,型號、外包裝及非安全類的標準,是現代食品工業不可缺少的技術支撐,絕大多數是非強制性的標準,法律應以認同。

其次,標準化法正在修改。在標準體系中除了國標、地標、企標外,又有一類新的標準即團體標準,包括行業標準,這是食品類標準體系中所缺少的。

再次,由於職能調整,衛生部門已不是食品監督的主導部門,因此,標準的制定權應當劃歸食藥部門或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

行政監管體制關係需要理順。目前,全國50%左右的縣,由於機構改革已經沒有獨立的食藥部門和質監部門,上下不對口;有不少市也在探索機構撤併。新體制下,上下監管如何銜接?政令暢通執法統一,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單是機構名稱、職能的表述,就需要明確、包容,避免執行中出現障礙。

三套檢驗監管體系交叉重複,需要改革。修訂草案第9條、14條、17條、94條,重申了食安法設立的三套檢驗監管制度,即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抽樣檢驗。實踐中很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三隊人馬進同一個企業,抽同一種食品,交三家實驗室檢驗或一家實驗室做三次同一產品的檢驗。財政部門爲同一塊月餅要花三次檢驗費。如果出現三種檢驗結果,就更麻煩了,三家不知該如何協調。這種重複、交叉、浪費、低效率、無端增加成本,浪費納稅人的錢,是純粹、典型的體制病,迫切需要改革。

慎用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範。什麼是規範,規範什麼內容,有無法律效力,同強制標準、技術法規、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等是什麼關係,有何法律責任,如何監督,如果出現“一刀切”難以執行怎麼辦,修訂草案第31條只講了要搞規範,語義不清。

因此,如果現有文件手段足以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就不必疊牀架屋。如果搞規範,千萬不要“一刀切”。佔食品生產經營80%以上的小企業、小攤販,至今都沒有完全規範,剩下的大企業、好企業,還有必要由中央政府部門統一規範嗎?如果確有必要搞生產經營規範,最好也應當由行業協會、企業自己搞,充分體現社會共治原則。

相關監督信息公開需要嚴格規範。修訂草案第143條規定了食藥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爲查處等信息。信息公開符合政務公開的方向,但以上信息涉及到生產經營者的人身權、榮譽權和隱私權,不能不慎重研究。其一,此類信息公開的性質,僅僅是政務公開的形式,絕不是另類的處罰,更不是羞辱企業,所以定性要準。其二,公開的內容,如果公佈生產經營者個人信息,一定要於法有據。其三,公開的範圍也有分寸,是縣級、市級、省級還是全國?是監管部門平臺還是公共媒體?都應有個規範。其四,救濟渠道。公開錯了如何糾正?如何補償?誰來承責?其五,公開的期限問題,是永久還是有一定時限,都應當細化、規範,減少隨意性。

關於責任約談的責任。修訂草案第145條規定了監督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約談。意在促進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但需要明確的問題是,約談是什麼性質?行政強制還是雙方自願?你約、我忙,不來怎麼辦?用什麼方法約?什麼時間、地點約?要不要使用法律文書?

同時,約談的前提是企業有問題了,那直接依法依規查處就可以了,約談是必經程序嗎?還是發生了食品安全問題,可以不依法查處,約談一下就過去了嗎?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樣也有程序問題、救濟問題、範圍問題。其實執法辦案,依法查處,就已經有對企業責任人進行約談、調查的程序了。突出強調約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效力問題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