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日雜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關於××市日雜公司20 ××年度

2015年度日雜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

×××市審計局:

根據××審綜字[20 ××]×號審計計劃安排,審計小組於20××年×月×日至×月×日,對××市日用雜品公司20 × ×年度財務收支進行了就地審計。審計總金額825萬元,違紀總金額爲344 144.07元。應繳金額爲48 166.40元。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市日用雜品公司是××市供銷社所屬中型企業20××年度與市供銷社簽訂承包合同,實行利潤遞增包乾。公司下屬11個獨立覈算單位。

該公司於20××年×月由行政管理型公司變成了經濟實體公司(由原日雜採購站和生活採購站合併而成)。現分爲3個業務經營科室和8個行政職能科室。主營日用雜品、兼營五交化及家用電器、傢俱等。現有職工111人,固定資產103萬元,自有流動資金39萬元。全年銷售額l972萬元,實現利潤總額 67.4萬元。

二、發現的問題

1、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給×××路倉庫發獎金8000元。20××年末,市日雜公司決定日雜站和生活站給××路倉庫(都是公司所屬獨立覈算單位)承擔8000元勞動分紅獎。該款應該在稅後留利中支付,而兩站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在1998年1 月份分別用轉賬支票,從銷售款中套出現金給倉庫,分別用倉庫開出的兩張4000元“苫布”假髮票列入費用,該倉庫沒有入賬,直接給職工發獎金,嚴重違反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2、挪用流動資金22萬元,建造營業樓。該公司××日雜大樓屬於用自籌資金搞的基建項目。由於專項貸款不足,20××年從日雜和生活兩站借用流動資金24萬元,扣除兩站20 ××年×月末自有資金賬面餘額2萬元,實際挪用22萬元用於基本建設。

3、挪用流動資金22 000元,爲職工買有獎儲蓄。該公司動用現金和轉賬支票(流動資金),從農行買有獎儲蓄22 000元。其中,生活站20××年×月和×月共買ll 000元,日雜站20××年×月和20××年×月共買11 000元。此款存期爲一年,利息以中獎形式支付。現已全部還本。該儲蓄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但公司一直掛在往來賬上未扣回。收到的330元中獎款,企業沒有入賬,直接給職工搞福利。

4、鞭炮回扣收入款未進決算,隨匿利潤81164.07元。該公司20××年末鞭炮回扣收入112 704.28元掛賬,未進當年決算。按年末鞭炮庫存額81 3 505.1 5元和廠方進貨回扣率4%(最高)計算,庫存應留回扣32 540.21元,實際多留了801 64.07元未進決算,影響了當年利潤的真實性。

5、截留出租收入列賬外3620元。該公司出租門前攤牀一事,經查財會賬目,沒有反映有關租金收入。經多方查證和有關人員證實、租金由行政科收到。其中、20××年×月到×月收入1105元。20××年×月至×月收入251 5元,分別在保衛科和行政科有關人員手中。

三、處理意見

1、對該公司弄虛作假套取現金給××路倉庫發放獎金8000元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十款具體規定,應將違紀金額全部收繳,並處以50%罰款。合計應繳金額12 000元。

2、對挪用流動資金22萬元建造營業樓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四款和第九條,應歸整賬目歸還原資金渠道,並按違紀額的l0%罰款22 000元。

3、對挪用流動資金22 000元爲職工買有獎儲蓄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九條,按違紀額10%罰款2200元,中獎330元全額上繳,合計應繳金額2530元。

4、對截留鞭炮回扣收入80 164.07元,隱匿利潤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條,調整有關賬目,並按違紀額的10%罰款8016.40元。

5,對截留出租攤牀收入列賬外3620元問題,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應全額上繳。

四、建議

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該公司有關領導及財會科,今後應嚴格執行會計法,遵守財經法規,實事求是地處理各項經濟業務;合理使用資金,認真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財會人員素質,按財務制度規定,正確攤提各項費用、如實、準確地反映企業財務成果。

  附件:(略)

  商糧貿審計處審計小組

  組長:×××(簽名)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