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告知書

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遭遇的與爭議事實無關的,可能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因素。下面公文站小編爲大家推薦的是訴訟風險告知書,歡迎閱讀參考。

訴訟風險告知書

  訴訟風險告知書篇一:

XXX:

任何法律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風險。當事人在訴訟前,應確認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風險之負擔能力及合理預見。爲了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於當事人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訴訟的風險告知如下:

一、不如實陳述事實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向承辦律師如實提供全面、準確的事實和證據,以便承辦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如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將會導致律師作出錯誤的分析、判斷,對此律師不承擔任何責任。當事人鄭重承諾:提交給代理律師的所有證據資料均是證實的,並且證據內容與事實相符,不存在虛假證據。

二、訴訟/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訴訟/仲裁請求不完全、不恰當,可能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爲棄權而得不到審理或因不恰當請求而讓您的全部或部分請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後果。我們會代您提出權利主張,我們提出的權利主張,均是依據您所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的事實建議作出的,故您必須保證您所提供的資料以及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可靠的。

我們明確不接受虛假的資料和事實,我們也不會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製作虛假的資料和事實,由此產生的風險和責任,均由您承擔。

律師是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方式爲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不能保證律師對某一行爲、事實、法律關係性質的個人判斷爲法院 、仲裁或其他有權機構支持或完全支持。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

訴訟當事人雖親身經歷糾紛的全過程,但法院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事實作出認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外,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均應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相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

四、不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五、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

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六、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一般爲二年(特殊的爲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如果原告沒有對超過法律保護期間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七、無財產或者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

八、訴訟中的不確定因素的風險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現象。律師是根據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者,我們承諾盡全力履行代理職責,但基於諸如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衆多不確定因素,律師並不能保證案件必然勝訴的審理結果。我們對因上述原因對案件的進程及結果產生的影響不承擔責任。

九、不按約定交納律師費的風險

律師代理費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或根據案件情況與您協商確定,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並向您出具發票;當事人須按約定交納律師費,否則律師有權中止代理。

十、律師拒絕服務的風險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不得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爲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 委託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爲存在僞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緣由。

最後,四川潤森律師事務所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與支持,我們將依法盡心盡責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託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託事項。謹慎保管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隱私。

承辦律師已告知委託人上述事項,委託人已完全瞭解風險告知書中所提示的全部內容,並願意承擔上述風險。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日期:201 年 月 日

  訴訟風險告知書篇二:

尊敬的委託人:

X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我們”)在與您/您單位(以下稱“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之時,爲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提高對律師服務的認識,根據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您遞交此風險告知書。

在訴訟各個階段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原則,告知如下:

一、訴訟/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訴訟/仲裁請求不完全、不恰當,可能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爲棄權而得不到審理或因不恰當請求而讓您的全部或部分請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後果。我們會代您提出權利主張,我們提出的權利主張,均是依據您所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的事實建議作出的,故您必須保證您所提供的資料以及所陳述的事實,是真實可靠的。

我們明確不接受虛假的資料和事實,我們也不會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製作虛假的資料和事實,由此產生的風險和責任,均由您承擔。

律師是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方式爲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不能保證律師對某一行爲、事實、法律關係性質的個人判斷爲法院、仲裁或其他有權機構支持或完全支持。律師不能保證相關部門一定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由此導致會見不能或調查取證不能的不利結果。律師辦案的進程受到偵查、檢察、審判、仲裁等機構及相關當事方的制約。 南京律師

二、費用的風險

您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公告、勘驗、鑑定、郵寄、複印等,均需向相關單位繳納費用;若您費用不繳、遲繳,有可能產生您的權利主張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後果。

您所向我們繳納的律師費,均是按照江蘇省律協收費標準收取或是我們與您協商確定,無論案件結果如何,我們是不予退還已繳納的律師費的;而且即使案件結果理想,一般情況下您所繳納的律師費也不能轉嫁給對方當事人。

三、證據的風險

您的任何權利主張,均需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您可能面臨主張得不到支持甚至敗訴的後果。您的所有證據,均應在法院/仲裁機關出具的《舉證通知書》規定時間和要求內出具。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您可能面臨證據不被採納、不被認定的風險。

另外,您所提供的證據必須是原始的,一般情況下複印件不能作爲有效證據使用。提供證人證言的,一般情況下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否則可能會導致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的後果。

您可以要求我們辦理取證事務,但您應提供證據線索和提供取證條件,我們只能在證人同意的情形下取證,且我們不承擔取證不能的責任。

我們也可以根據你們的要求,申請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但是否受理以及相關單位調查的結果,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判決結果的風險

我們承諾我們會盡心盡責地履行代理人職責,積極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但基於衆多不確定原因,我們不承諾案件結果,我們也不承諾判決結果一定遂您所願;您有可能化費了金錢、精力卻得不到好的結果。

五、執行的風險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能需要公告送達,可能會使案件審理時間拖長,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

執行實踐中常見的幾種風險:

(一)執行不能的風險,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無足夠執行的財產,也將導致無財產執行或不足執行的風險。

(二)您有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下落的義務,我們會根據您的'線索及時聯繫法院。如您不能提供、舉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或下落的,法院依職權也無法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下落的,導致不能執行的後果由您承擔。

(三)人民法院經採取強制措施後仍無法執結,而您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後,您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四)終結執行的風險

執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終結執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消;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有無義務人承擔人的;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其他應當終結執行的情形。

六、律師拒絕服務的風險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不得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爲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 委託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爲存在僞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緣由。

最後,XXXX律師事務所感謝您對我們的信任與支持,我們將依法盡心盡責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託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託事項。謹慎保管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或隱私。

承辦律師已告知委託人上述事項,委託人已完全瞭解風險告知書中所提示的全部內容。南京張律師

  委託人簽字確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