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申請書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請注意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申請書。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銷售退回申請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銷售退回申請書

申請人:丁某,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榮縣人。聯繫電話:xxxx 座機:xxxx

請求事項:

請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即退還申請人購房誠意金5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6日,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樓盤D3項目部與申請人丁某簽訂了《協議》。當日,申請人繳納了現金5萬元。並蓋有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樓盤D3項目部財務專用章。截止今日(20xx年2月18)近一年,貴司未與申請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20xx年2月18日,申請人親自到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詢問,告知1、可以退房,按協議退;2、以其它房源調換。同時,要20xx年底才能交換。經查詢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項目名稱某樓盤A區7幢。20xx年1月15日才辦理(20xx)房預售證第01號。而與申請人簽訂協議約定某樓盤D3項目部至今都未辦理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無權出賣根本不能確定的房屋。申請人所交的5萬元誠意金,長達近一年貴司都沒有通知申請人簽訂其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貴司根本不能與申請人簽訂其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申請人不誠意,相反,確是貴司不誠意,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爲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綜上,20xx年2月26日,申請人繳納了5萬元的誠意金。根據協議第2頁第十二、十三條約定,在近一年中,貴司既沒有通知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沒有書面告知某樓盤D3項目部不能開發實施,現由貴司承擔。更沒有取得某樓盤D3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不誠信,顯爾易見。貴司不應扣除任何費用。故懇請貴司立即退還所交的5萬元現金。

此致

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巴中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樓盤D3項目部

  申請人:

  二0xx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