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廣州離職證明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離職證明
XXX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擔任XX一職,表現優異,無不良記錄,現因XX原因離職,特此證明。
XXX公司(蓋章)
X年X月X日
離職證明
員工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正規版離職證明:
勞動關係終止確認書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爲甲方職工,於2006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離職證明解析】
離職證明書是指當員工離開原企業另謀新職時,由原企業所開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信息的離職證明。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爲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