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證明如何取得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其中有一部分是因爲單位辭退引起的糾紛,而因此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一般都會要求出具被辭退的相關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只是口頭的通知的話,勞動者就必須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自己被辭退的事實,從而使案件取得進展。

員工離職證明如何取得

在實踐中,勞動者在正常無法得到辭退證明的時候,可以採取變通的辦法取到辭退,可以包括以下幾種:

一、工作交接單

在離職後辦理工作交接過程中,在工作交接單上寫上離職原因爲“辭退”,並想辦法讓單位蓋章或者法人簽字。有的沒有工作交接單的,就自己想辦法打印一下工作交接單。自己手中的一定要是原件,否則用處不大。

二、離職證明

現在找新的工作,新單位都要離職證明,要求單位開據離職證明,合情合理。如果能夠寫明是被單位辭退的,更好!不能寫得就只寫離職事實也可,離職原因仲裁時由單位舉證去吧。

三、錄音錄音一定要錄取公司主要領導的,特別是法人的,其他人的用處不大。要清楚,內容完整。

特別提醒:取證時機要注意,要在通知你辭退得一兩天內,先拿到辭退證明,再談經濟賠償的問題,一定要在單位還不是太防範你時,去取到這些證據。否則單位警惕,你將很難拿到有力的證據,因此建議發生辭退的前兆時及時學習勞動法知識或者諮詢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設計一套完整週密的的方案,這樣才能爲你今後的索賠奠定基礎。

相關閱讀:

《離職證明》對於用人單位的意義有:

①爲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違反此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離職證明》是新用人單位瞭解新進員工工作經驗及能力等情況的主要書面材料之一;

③《離職證明》是審查新員工有無與其它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書面憑證,用人單位有權拒絕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爲《勞動法》第99條及《勞動合同法》第91條都規定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