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離職證明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證明

  離職申請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證明

XXXXXX公司:

本人XXX,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某年某月由某某勞務公司派遣到XXX單位從事XX工作,至今已經工作X年X月,現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請予批准。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

  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爲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爲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