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一反洗錢徵文

各大銀行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卻只是意力放在可疑的傳統業務上,力度還是不夠,小編收集了反洗錢徵文,歡迎閱讀。
 

2016年初一反洗錢徵文

第一篇:反洗錢

隨着銀行業電子化金融服務的迅猛發展,電子銀行已成爲當前金融服務的主角。然而,電子銀行在爲廣大客戶提供便利、快捷服務的同時,由於其隱蔽性等特點,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當其洗錢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電子銀行業務中的洗錢風險,已成爲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中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電子銀行業務中存在的洗錢風險

(一)電子銀行業務的特殊性和隱敝性增加了發現可疑支付交易的難度。客戶只需要擁有一臺連接網絡的電腦和一部電話,就可以突破時間空間的侷限,隨心所欲地完成轉賬、支付交易。犯罪分子利用電子銀行的方便、快捷、可靠、無空間時間限制、客戶資料隱蔽、遠程操作的特點,從事洗錢活動。而各大銀行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卻只是意力放在可疑的傳統業務上,只關注大額存取款、轉賬等日常櫃面業務,而對電子銀行的流水賬和分戶賬缺乏甄別分析,從而漏報或遲報可疑交易行爲。

(二)電子銀行交易信息無紙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對可疑交易監測和核查的難度。電子銀行是客戶通過網絡或電話終端異地遠程操作,故客戶開戶所在銀行不能像傳統業務受理一樣,審查資金用途、金額,客戶不能提供簽名,也沒有櫃面錄入。客戶通過電子銀行進行多筆大額資金匯劃轉賬也不容易被察覺,且不用向銀行說明資金用途。沒有了原始單據,就只能通過流水賬和分戶賬進行分析判斷,加大了監測和核查的難度。

(四)電子銀行的交易特點使得銀行了解客戶難。瞭解自己的客戶是反洗錢工作的基礎,而電子銀行恰恰增加了此項工作的難度。客戶不用和銀行相關人員見面就可以完成操作,雖然在開設電子銀行賬戶時有提供一些客戶資料,簽訂過一些協議,但資料過於簡單,銀行也沒有定期對電子銀行賬戶客戶資料進行覈實審查,對於客戶的資料變更也無從得知。銀行系統內部對於電子銀行客戶交易情況的記錄保存方法也不統一,保存數量不明確,造成目前交易流水記錄覆蓋以往交易流水記錄,增加了基層監管部門對歷史交易數據覈查的難度,形成了資金監測的“死角”,給洗錢案件的偵破帶來巨大的困難。

如2008年瀋陽分行協助破獲的“5〃22專案”,犯罪分子就是通過網上銀行在1個月內瘋狂轉賬16萬筆,金額達186億之巨。轉賬金額限制標準執行不嚴在一定程度上爲洗錢者提供了方便之門,容易誘發洗錢風險。

同時,客戶只有在網絡銀行開戶時才與銀行發生接觸,以後交易都在網上進行,客戶幾乎完全離開了銀行的視線。就算最初開立賬戶時可辨別客戶真實身份,但在以後的網絡交易中,使用該賬戶的交易人可能不是開戶人,不法分子可通過各種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虛假賬戶交易逃避銀行監控。

並且,金融業務的自助交易可匿名操作,客戶只需藉助電話、互聯網和自助銀行等渠道便可完成劃款轉賬,支付交易過程完全避開了金融機構的監督,給反洗錢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障礙。

(五)電子銀行業務因其隱蔽性特點備受犯罪分子青睞 與傳統業務相比,電子銀行業務採用的是賬號(或者ID)驗證及證書驗證方式,只要客戶提供正確的賬戶信息、客戶證書和密碼,甚至只需輸入手機號,銀行系統則認可交易操作的有效性。並且,只要在賬戶餘額不透支的情況下,客戶便可通過互聯網隨意地匯劃資金,無須註明用途。銀行很難對其資金進行事中的監控和事後的分析。

電子銀行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侷限,客戶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通過互聯網絡或電話完成各種支付交易,實現7×24小時全天候操作,使洗錢者進行資金轉移更加便捷,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資金快速轉移的極大風險。

二、電子銀行反洗錢的對策和建議

(一) 增強銀行內部合力,提高對電子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重視

金融機構首先要對電子銀行洗錢的資金匯劃的快捷性、身份運作的隱蔽性、操作地點的任意性給予高度重視。充實反洗錢力量,設立專職人員,確保反洗錢工作尤其是可疑交易信息覈查落到實處。同時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新業務進行一次重點排查,重點防範電子銀行渠道洗錢風險。其次,各銀行要加強反洗錢的內部組織協調工作。由於網上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涉及銀行內部諸多部門,應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明確責任,杜絕工作中互相推諉現

象發生,使銀行內部相關職能部門之間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洗錢工作。

(二)嚴把客戶的審覈關,切實履行“瞭解客戶”義務 銀行應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做好客戶調查工作,從源頭防範洗錢風險。

首先,在銀行開立賬戶必須通過公民身份信息聯網覈查系統驗證,並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開戶材料。各級銀行要建立統一系統的`客戶資料庫,從瞭解客戶做起,將客戶的真實姓名、住址、聯繫方式、工作地點、收入等涵蓋在客戶資料庫中,並規定更新年限,對到期的客戶資料進行更新。

第二,對電子銀行設置嚴格的准入條件。經嚴格審覈和篩選,符合條件、

第二篇:反洗錢

昨天,又參加了央行組織的反洗錢工作培訓,一天的培訓時間實在太短了,由於時間有限,很多報告人都沒有將問題講到位,聽後感到意猶未盡。一是自己由於才疏學淺,很多反洗錢工作問題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萬不敢和領導、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較爲羞怯,恐怕一言有失,無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問題當場沒有釐清,較爲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長首先發言,對上海市反洗錢自評估工作進行了點評,聽完後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銀行比,差距還是很大的,特別是自評估指標選擇和實際評估方面,還是較爲粗放。二家優秀的外資銀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優秀,使我自嘆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麼做的,可惜這兩家均未做報告。

然後,由三家中、外資銀行分別發表工作經驗,由於時間過短,報告內容均虎頭蛇尾,我最關注的日常操作問題沒有談深、談細。印象比較深的是招商銀行,他們要求每筆客戶交易均需請客戶提交說明,感到實際工作中較難做到,如果客戶僅於交易憑證籠統的註明“貨款”或“往來款”,我們銀行怎麼對其交易背景進行覈實。就是做了覈實工作,怎麼能證明客戶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確?我的觀點是,商業銀行與客戶是平等的,商業銀行不是監管單位,沒有能力和手段監控客戶交易,懷疑是要有根據的。哪怕客戶交易特徵符合可疑交易報告標準,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問題(真的要洗錢,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業銀行在沒有取得確鑿的證據前,報告的可疑交易是蒼白無力的。

招商銀行還有一個例子就是atm機提現,每天提現2萬元,連續3天,共支取6萬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銀行有可能取得證據嗎?只是猜想,這類案件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慮,應該將大額交易納入可疑交易調查的重要信息來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證明,如果金額不大,調查取證的價值就不大,反洗錢工作本來力量就有限,糾結於幾萬元的案件,好像價值不大。我雖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現在盜竊500元以下的犯罪,不進行刑事處罰,法理之間是相通的,反洗錢調查是否可借鑑?

渣打銀行確實是一家全球性的銀行,反洗錢工作條理清晰、架構完整,只是昨天時間較少,沒有講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訓,更加精彩。先由復旦陳浩然教授介紹國際反洗錢工作形式,我已經聆聽好幾次陳教授的教誨。陳教授實際上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兩小時的課程插科打諢、完全脫稿,教授就是不一樣。但教授的一個講法,似有點問題,就是刑法191條洗錢罪的定義。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釋是5種客觀條件涉嫌洗錢罪,第一是提供資金賬戶,教授稱是針對銀行的。實際不然,實務中不大可能由銀行直接提供賬戶給客戶去洗錢,大部分情況是銀行不知情,客戶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給其他人用於洗錢。

還有,就是理財產品用於洗錢。理財產品與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視野裏,對客戶身份識別的方式是一樣的,究竟它怎麼會淪爲天然的洗錢工具,沒有搞清楚,還要補補課。

反洗錢局的魯處長講課更爲精彩,沒想到處長大人還能光臨小博,並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觀點,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來那篇文章,對於“勤勉盡責”當時的理解可能較爲偏激,回憶當時情況,是看了一篇報道(還是道聽途說,忘記了),一些地方人民銀行將反洗錢工作處罰,作爲樹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實在有悖反洗錢工作的工作立場,所以就那個啥的寫上了。還有一點就是,您與教授都講到了,如果案件發生並追溯到商業銀行,怎麼看銀行都會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檢查人的主觀判斷了。還有魯處昨天兩個觀點,實在叫我摸不着頭腦,沒有理解好?第一,XX年2號令第七條,實際受益人問題,今後將要求銀行進行識別。(不能僅通過身份證明文件瞭解)魯處舉個例子稱,江浙兩省很多私企爲了避嫌,請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實際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這個就比較麻煩,連公司登記機關都無法掌握的線索,要銀行去了解,現實中不知怎麼去做?個人賬戶更加討厭,就說貪污吧,利用人頭賬戶洗錢,銀行怎麼搞得清實際受益人?魯處的另外一個例子,外國一個人控制了幾十家基金會,也不是沒有辦法查清嗎?

第二,就是銀行凍結客戶賬戶問題,金融機構如果發現客戶交易異常,是不是有權限凍結客戶賬戶?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執行凍結措施無法可依,銀行又將捲入法律糾紛。反洗錢法也規定,如果臨時凍結客戶賬戶,是要由人民銀行同意的。

曾幾次打電話想與魯處溝通,怎奈都無人接聽,若能再次光臨,是否方便給一個能聯繫上的通訊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