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爲,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範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爲,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

6.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8. 全年出滿勤的;

9. 爲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 精神獎勵

(1) 記大功;

(2) 記小功;

(3) 嘉獎(獎狀、獎品);

(4) 授予榮譽稱號。

2. 物質獎勵

(1) 一次性獎金;

(2) 加薪;

(3) 晉級;

(4) 其他(旅遊、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 記大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爲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 記小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 見義勇爲,獲得好評、稱讚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 嘉獎對象。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羣、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爲公司楷模者;

(2) 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 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 主動積極爲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 稱號;

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遊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 人事部審覈決定,簽署意見後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後生效;

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並張榜公佈;

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 員工獎金在頒佈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後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 精神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2. 物質處罰。

(1) 一次性罰金;

(2) 降級、撤職(減薪);

(3) 留用察看;

(4) 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 甲類過失。

1. 記大過後仍再犯;

2. 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 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 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 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 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 有重大泄密行爲。

(二) 乙類過失。

1.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 泄露公司機密;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 丙類過失。

1.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 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 在公司內喧譁、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 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 連續曠工2天;

8. 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