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公司安全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

第一條爲了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公司及員工生命、

財產的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公司每一位員工都有維護公司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有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日常事務由綜合部歸口管理。

第五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各副總任副組長,首席以上人員(含首席)任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集團安全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負責公司全面的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的日常事務由綜合部負責。

第六條公司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安全責任人。公司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爲總經理;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人爲相應部門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審批公司各部門制定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

(三)、佈置公司總體的安全防火工作;

(四)、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五)、撲救、調查處理公司重大的防火安全事故;

(六)、審批公司防火安全培訓計劃;

(七)、負責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實檢查,提高全體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八)、負責公司員工的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覈工作;第八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集團、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二)、根據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報批通過後嚴格執行;

(三)、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日常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接受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培訓和考覈;

(五)、定期對所管轄區的防火安全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六)、發生火警積極撲救,並及時報火警;

(七)、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各部室在工作中,都要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實施細則。

第十條公司所有員工在公司辦公區內一律不準吸菸。

第十一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告誡和勸阻來訪客人不要在辦公區內吸菸。

第十二條全體員工在公司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水器、熱寶、電椅墊、電暖器等用電設備。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區的電腦時,需將電腦電源關閉,下班前需將工作區座位下的電源關閉。

第十三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全體員工必須掌握“三懂三會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崗位日常工作中的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

“三會”是指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和整改火險;能有效撲救初期火災。

第十四條綜合部主任要定期公司員工進行消防訓練,各部門部主管協助完成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逐級例行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對所管轄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每週對所管轄區域一次防火安全大檢查。各系統的防火責任人每月本系統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檢查。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各級每次例行檢查都必須詳細記錄《防火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單》,該單一式兩份,一份本部門留存,一份報綜合部。

第十六條每逢節假日和季節變化、異常天氣變化時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對全公司進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電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各種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時限的方法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公司辦公區以及機房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保證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損壞、挪位、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公司內嚴禁明火。

第十九條未經夠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門不準私拉、私改電源線。必需時由公司總經理批准,由集團電工專業人員操作。

第二十條電源、電腦、電視等用電設備以及易燃的設備應指定責任人並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易燃、、危險品應放於安全地點,妥善保管,非本部門專業工作人員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庫存物資中的易燃、、危險品要隔離存放、注意通風散熱,實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綜合部或公安消防機關報警,並積極參加有的撲救活動。公司綜合部接到報警後要立即集合公司員工進行撲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火災目擊者應迅速將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第二十五條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必要時通知臨近其他單位戒備。

第二十六條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紡織物等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三)、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四)、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溼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應設法從窗口逃生。

(六)、一旦發生火情,不要乘坐電梯。

第二十七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給予經濟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促進安全工作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鬥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第二十八條對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必要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

(二)、超過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違反本制度第十二、十五、十八、十九條規定的;

(四)、發現火險隱患或火警未能及時報險、報警致使公司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

(五)、損壞消防器材設備、消防設施或挪作它用的;

(六)、未按規定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的;

(七)、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

(八)、其他威脅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險、火災事故的行爲。

第二十九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制訂,報集團批准後施行。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檢查與考覈,日常事務由綜合部負責。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施行後,公司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牴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爲準。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爲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並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爲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佈的有關防火條例,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幹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產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覈,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覈,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覈,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並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事項如下: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佔、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彙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彙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爲它用或圈佔,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櫃或獨立迴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並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准,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准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菸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後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鬥爭,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四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覈准後公佈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按本制度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3

一、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覈、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爲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爲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

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爲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着。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爲,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爲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爲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爲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爲: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