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園區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園區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園區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1

爲進一步加強我院機關作風建設,規範我院內部秩序管理工作,努力打造職業化法官隊伍,展現現代化法院形象,結合我院已制定實施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啓用新辦公審判大樓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規定

一、作息制度

第一條法院每日工作時間爲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院幹警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在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二條嚴格上下班制度,杜絕上下班遲到、早退現象。上班必須在9:00前進院辦公大樓(除因班車故障等非人爲因素遲到外),下班必須在17:30後離開辦公室。

第三條凡上級和本院安排的全院性會議(包括政治學習與重要活動),除已安排開庭不能更改等原因外,原則上不能請假。必須請假的由庭室負責人說明請假理由,報分管領導籤批後,於會前送院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餐廳就餐時間爲每週一至週五中午12:00-13:00,未到規定時間不得提前就餐。

第五條本院幹警及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餐廳就餐,不得在工作時間在辦公場所用餐。

第六條週一至週五午餐及其他工作期間,法院幹警及工作人員一律禁止在法院餐廳飲酒。

第七條法院餐廳屬職工內部食堂,只負責解決本院幹警的就餐問題,不對外營業。需在食堂進行業務接待的庭室,必須提前到院辦公室辦理接待登記手續,由院辦公室統一安排。

二、着裝制度

第八條上班時間法院幹警及工作人員必須統一穿着制服,佩戴徽章和工作卡;穿着制服要整齊、清潔;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與其他服裝混穿;不得穿涼鞋、拖鞋。

第九條法院幹警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着裝、佩戴徽章和領帶,不得戴耳環、戒指、項鍊等飾品,不得披頭散髮。

第十條開庭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需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規定》的要求,統一穿着法袍出庭。

第十一條司法警察應同時執行《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管理辦法》。

三、設備使用制度

第十二條法院幹警及工作人員要做好各項設備用電安全防範工作,嚴禁帶電拆卸、搬動設備,帶電插拔信號線,工作完畢或下班後必須關閉電源及其輔助設備電源開關。

第十三條院大法庭、科技法庭、多功能會議室、新聞發佈廳等設備使用由院辦公室統一管理。各庭室會議室、中小法庭、調解室、辦公室的使用由各庭室自行安排和管理。

第十四條院計算機、傳真機、電話機、打印機、複印機、電視機、投影儀、照相機、攝像機、音像設備的配給、使用、管理、維護由院辦公室統一負責,各庭室對上訴設備的使用應提前通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安排專門人員負責開啓、關閉。

第十五條各庭室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電話機、照相機、攝像機的使用、管理、維護由各庭室負責。

四、計算機使用制度

第十六條法院計算機使用實行內外網分離,未經院領導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辦公室計算機的網絡連接狀態和屬性,嚴禁私接調制解調器或光驅。

第十七條法院幹警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類數據備份,保證數據資料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對新購置和配發的設備,經專業人員檢測後方可安裝運行,防止因質量引起問題和原始病毒的侵害。使用軟盤要先用防病毒軟件檢測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對上級下發的軟件和數據應進行檢測,防止病毒感染,未經專業技術人員檢測的軟盤和數據,嚴禁上機入網。

第二十條嚴禁私自修改計算機重要信息和有關文檔資料,嚴禁有干擾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正常運行的行爲。

五、閱覽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院所有圖書資料向全院幹警開放,法院幹警可根據審判業務和學習需要,到院圖書資料閱覽室進行查閱和學習。

第二十二條法院幹警到閱覽室查閱書籍要有遵守秩序,要遵守閱覽室開放的時間和服從閱覽室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幹警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必須妥善愛護書籍,原處取放,不亂擺亂放;嚴禁對圖書資料摺頁、撕頁,嚴禁勾畫和塗抹書籍。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圖書資料帶出閱覽室。如需複印,須經閱覽室管理人員同意,複印結束後立即將書籍歸還;如確需借閱,須經閱覽室管理人員同意並簽字登記,每次借閱期限不得超過7日。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所需的政工類、審判業務類、圖書資料藏書等用書統一上報院辦公室購買,由閱覽室編號管理。

六、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全院所有機動車輛由院辦公室統一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第二十七條院辦公室對車輛實行定員管理,每輛車確定一至二人爲專職駕駛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清潔,並負責年度檢審,以確保車況良好,性能穩定,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如因全院工作需要,配到各部門的車輛和駕駛員必須無條件服從院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和調動。沒有配發車輛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調整安排車輛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出車必須先報各庭室負責人同意,並根據出車的目的、路線和地點統一填寫派車單經院辦公室審批後方可出車。行車途中應按照審批的路線行駛,無特殊原因,不準隨意繞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條所有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指定的位置進行停放管理,不得佔用其他車位。全院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及燃油按政府採購中心規定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由辦公室具體負責,集中管理。

第三十一條車輛市內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應到院辦公室報修,經同意後,持派單到指定的修理廠進行維修;長途用車途中發生故障,應向院辦公室報告,經同意後可就近修理。

七、警衛值班制度

第三十二條對來院聯繫工作的人員和來訪羣衆,由警衛人員通知被來訪人進行接待,接待工作原則上在辦公大樓大廳或接待室進行。對參加庭審的公訴人、律師,出示證件後可免予安檢直接進入審判區;對親友來訪,須有接見人到場陪同,進行登記後放行;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訪、進行調解、詢問案情等審判工作相關事宜,由警衛通知案件主審法官,統一安排在審判庭進行。

第三十三條警衛人員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責任感,認真負責搞好機關警衛和傳達工作,確保機關安全,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態度和氣,主動詢問來院事由,分別情況妥善處理和給予指引。

第三十四條警衛人員值班時間爲夜間班17:30-翌日9:00;晝間班9:00-17:30。值班人員要準時到達值班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脫崗、未交接離崗。

第三十五條警衛上崗後不得擅離職守,擅自調班;下崗時做好值班記錄,做好交接班手續;必要時可在審判法庭區域增設流動值勤崗,負責維持該區域的秩序。

第三十六條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對外泄漏院、庭領導及審判人員的.家庭地址、電話號碼和其他應予保密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對當事人及其他人員來院吵鬧的,應及時加以勸阻和制止,發現矛盾激化或發生其他異常和緊急情況、突發事件的,應儘可能做好疏導工作,並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

第三十八條維護機關門口秩序和車輛進出安全,制止外來車輛入內。

第三十九條對攜帶大件物品或貴重物品出院的,檢查覈對出門證件後放行,無出門證的,不予放行。

第四十條遇到重大情況,應立即請示有關領導,不得擅自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夜間來電、來訪做好記錄,並注意保密;對簽收的函件,做好登記和移交工作。

八、衛生清潔制度

第四十二條法院幹警及工作人員都有義務保持環境衛生的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殼和廢紙;不得從窗口拋扔廢棄物;不得在牆壁、走廊等公共部位塗貼、故意污損;不得破壞綠化。

第四十三條法院幹警要嚴格遵守機關保密工作制度,嚴格按照垃圾分類投放。不得將廢棄的帶密級的檔案、文件隨意丟棄,要集中放置專門的垃圾箱,交由院辦公室集中銷燬。

第四十四條法院幹警應負責各自辦公室內的環境衛生,牆面無亂張貼、無灰塵和蛛網,地面清潔無明顯污跡,辦公傢俱表面無明顯積灰。

第四十五條法院幹警每天下班前將各自垃圾整理好放在各樓層指定區域,由清潔人員集中收集,運送。清潔人員不得自行進入辦公室清潔衛生。

第四十六條法院辦公大樓及審判大樓樓道、走廊、電梯等公共區域禁止吸菸。

園區公司車輛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我所工作園區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我所工作園區的各類機動車、非機動車,均須遵照本規定接受管理。

第二章機動車管理

第三條所管公務車停放管理。

所屬公務車輛應停放在園區車庫內或指定位置,不得佔用其它車位。

第四條研究所職工私人車輛停放管理。

職工上、下班私人機動車,一律憑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車輛出入證》進出、停放在指定區域,無出入證車輛不得進入工作園區。出入證根據各部門職工人數比例和部門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數量予以核發,由各部門負責人在本部門內部機動分配使用。

第五條外來車輛停放管理。

外來公務車、送貨車臨時進入園區,須由相關部門提前與收發室值班人員聯繫(聯繫電話:4101),通報聯繫事項及車號,做好登記後方可駛入園區,並在指定停車區停放,即停即走。外來車輛停放區域已滿時不得進入工作園區。

第六條機動車進入工作園區後,必須按停車位標識有序停放。車輛停放須保持整齊劃一,保持車頭順行停放。嚴禁在非停車區域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條工作園區內嚴禁試車、練車;園區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鳴笛。

第八條車輛停放後,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勿將貴重物品存放車內。若車輛丟失、損壞或車內存放的物品丟失,研究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非機動車管理

第九條職工、學生等上班用非機動車一律在地下車庫停放。嚴禁在樓幢內實驗室、辦公室及各類通道停放非機動車。

第十條除加班、出差等情況外,非機動車不得在車庫過夜。地下車庫無專人管理,請自覺維護秩序。鎖好非機動車,保管好自己物品,若有遺失,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嚴禁電瓶車在工作園區內充電。

第四章處罰

第十二條機動車無證進入(或以送貨等藉口,拒不聽從門衛人員管理者)、僞造證件進入我所工作園區者,每次扣除當事車主100元崗位津貼或補貼(下稱津貼)。造成無證進入的當班門衛值班人員扣除10元/次崗位津貼。

第十三條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扣除津貼100元/次,堵塞消防通道者,扣除津貼200元/次。機動車車主不聽勸導強行進入園區,或故意堵塞研究所大門的,扣除津貼500-1000元/次。

第十四條自行車不按規定亂停亂放者,扣除津貼10元/次;電瓶車、摩托車20元/次。電瓶車在園區內充電者處以200元/次的罰款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造成園區公共設施損壞者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管理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