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勤規章制度範本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企業出勤規章制度範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出勤規章制度範本

企業出勤規章制度1

第一條本公司爲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間打卡。

(一)經總經理覈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覈准者。

(三)因故請假,經覈准者。

(四)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覈准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2時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爲7點50分)。

下午:自14時至17時正。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准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於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員及負責環境清潔工作的員工,其上班時間另定。

第四條員工於上班時間後打卡出勤者即爲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爲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爲早退。

第五條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打卡者,爲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後打卡者,爲第二類遲到。凡一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凡一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時距應在30分鐘以上,否則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七條員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於卡片上覈准簽註外,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八條員工第一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並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爲平時考覈參考資料之一。

第九條員工第二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1%,充爲福利金。

第十條員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於卡片上覈准簽註外,視爲早退論,上項簽註必須於下次上班日上午9時前親自呈主管簽註爲限。

第十一條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1%,充爲福利金。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並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託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塗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僞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並同受懲處。

第十三條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總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辦法實施,若有關係企業設立時亦然。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覈定修訂。

企業出勤規章制度2

一、目的

爲了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敬業精神,並使員工的工資覈算做到有法可依,結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辦公室員工及管理人員。

在本公司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本制度。

在本公司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員、實習人員在工作時間、請假流程方面應遵守本制度。

三、工作時間與打卡

1.打卡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中間作爲午餐、休息時間,不作爲工作時間。

2.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將正常工作日與公休日調換,員工應予服從。如果員工未履行請假手續而無故不上班的,作“曠工”處理。

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公司可先行安排補休,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補休安排;如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按2倍工資支付報酬。

3.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錄入打卡制度。全體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必打卡。

4.打卡次數:一日兩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1)打卡時間:打卡時間爲上班到崗時間和下班離崗時間;

(2)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應填寫《外勤登記表》,註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時間。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請,應在事畢到崗當日完成申請、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因停電、卡鍾(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員工,上班前、下班後要及時到行政人事助理處填寫《未打卡補籤申請表》,由直接主管簽字證明當日的出勤狀況,月底由行政人事助理據此上報考勤。上述情況考勤由行政人事助理進行管理。

5.行政人事助理負責檢查、複覈確認考勤記錄的真實有效性並在每月5日前彙總交財務部。

6.員工倒休需提前申請,並以不影響部門工作爲前提下當月完成,跨月作廢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繼續累計。倒休需填寫《倒休申請表》,由行政人事助理確認簽字後,部門經理籤批。

7.員工不得自行倒休,未經批准自行倒休的按曠工處理。

四、加班管理

1.對於因工作需要,部門負責人安排在日常工作時間以外長期固定超時工作的,儘量安排員工按實際加班時間在當月補休。因工作原因不能當月安排補休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可適當推遲。補休不得跨年度累計使用。如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2.公司總部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應通過OA流程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作爲加班;

總部員工加班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分支機構員工需要加班的,由所在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3.下列情形不視爲加班:

(1)未按規定進行加班審批而自願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

(2)出差時路途上花費的時間;

(3)非工作時間出差在外,但並未安排正常工作或未經加班審批的的;

(4)公司或部門組織的旅遊、娛樂、體育、聚餐及其他娛樂活動

(5)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6)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因素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長工作時間的;

(7)公司在非工作時間安排與本職工作不同的值班的。

五、各類假期規定

病假

1.員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級以上醫院或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市醫保定點)開據的病假條或診斷證明;連續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須提供個人醫保定點或三級醫院開據的病假條或診斷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2.員工休病假必須提前申請。如因情況緊急或突發而無法提前請假,應在休假當天上午8:00前通過電話向部門經理請假,並在上班後第一天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連續請病假超過5天的,或者當月累計請病假超過10天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到公司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進行復查,並以該醫院出具的假條作爲請假依據。

4.員工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發:

(1)當月病假累計5日內的,或年度病假在20天以內的`,扣發日工資的50%,但扣除後的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病假超過上述天數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

5.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1)職工自稱“病假”,但在事前或事後均不提交有效病假證明的,缺勤當日按曠工處理。

(2)職工製造虛假病假證明或者通過欺詐、威脅、利誘等不當手段騙取病假證明的,缺勤當日按曠工處理,同時應按公司獎懲辦法處理。

(3)職工出現病假期間外出旅遊或在外兼職等情形的,視爲職工欺詐取得病假處理。

6.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滿後,經公司告知員工醫療期已滿或將滿,如職工仍繼續請假或不能到公司報到的,將視爲“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有權直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另行提前通知),並依法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7.病假與考覈、獎金的關聯:

(1)本月內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時,月度考覈評爲c或c以下;

(2)本年內病假超過50個工作日時,年度考覈評爲c或c以下;

(3)本月內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時,不予發放月度獎金;

(4)本年內病假超過50個工作日時,不予發放該年年度獎金。

事假

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須請事假,完成審批程序後方可休假。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者,按曠工處理。

2.休事假需按公司規定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員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請。

3.員工請事假在3天以內的(含3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總經理批准。

4.每次批准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全年累計原則上不超過15天。超過上述標準的,公司原則上不予批准。

未達到上述標準,但無正當事由的,公司亦有權不予批准。

5.員工請事假時,公司有權優先安排年休假。

6.事假爲無薪假期,每天扣除日工資的100%。

婚假

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職工在本公司入職後結婚的,持有結婚證明,給予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辦理結婚登記後的六個月休完,超期的單位不再批准。

3.婚假需提前兩週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結婚證,部門經理、總經理批准後交行政人事助理備案並一次性連續休完。

4.本規定中的婚假天數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5.婚假應一次性休完。

6.婚假爲有薪假別,休假期間固定工資部分正常發放。

但是,與實際上崗相關的津貼、交通補助、餐飲補助、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等,休假期間不再享受。

喪假

1.凡與公司簽定了正式合同的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的,可休喪假3天。

2.員工請喪假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應在親屬去世一個月內使用,申請喪假最遲應於休假當天提出申請。

3.喪假爲有薪假別,休假期間固定工資正常發放。

但是,與實際上崗相關的津貼、交通補助、餐飲補助、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等,休假期間不再享受。

產假及相關生育假期

1.女職工產假爲12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持有醫院開具的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男職工配偶生育的,享受15天陪產假。

4.女職工生育嬰兒後至嬰兒一週歲內爲哺乳期,每天有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的兩次哺乳時間也可以合併使用。女職工哺乳嬰兒滿一週歲後,一般不得延長哺乳期。

5.產假天數包括其中的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天數。

6.孕檢假:

懷孕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公假計算。

7.計劃生育假:

(1)女職工放置宮內節育器,憑醫院證明休假算公假。

(2)已婚育齡男女職工,自願做絕育手術的,憑醫院證明其檢查時間和休假算公假。

8.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1)符合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津貼爲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計入個人賬戶。產假期間停發各項工資補貼獎金,生育津貼低於本人月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公司補足。

(2)不符合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下列處理:

因女職工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不能領取生育津貼的,公司不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或其它補償。

非因女職工自身的原因不能領取生育津貼的(如公司未繳納生育保險),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公司按本人月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3)其它未作說明的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

(4)如公司正常給職工發放產假工資,之後又申領了生育津貼的,公司有權從生育津貼中扣除公司已經發放的工資。

(5)上述規定中的“本人月工資”標準,按本人月工資中的固定工資部分計算,不含績效獎金與出勤方可享受的津貼。

年休假

1.年休假天數按以下標準計算:

(1)累計工作年限爲1年以上,不滿10年者,假期爲5天。

(2)累計工作年限爲10年以上,不滿20年者,假期爲10天。

(3)工作年限滿20年者,假期爲15天。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在享受年休假後,出現上述情形的,則下年度不得休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員工入職本公司後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可開始享受年休假。

5.公司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統籌安排年休假。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發出休假通知,而職工自願上班的,視爲公司已經相應安排年休假。

6.員工未申請當年年休假的,可於次年6月30日前申請休完。逾期仍未休完的,視爲員工自動放棄該年休假。

7.公司給員工的年休假超過法定標準的,超出部分作爲福利年假。福利年假未休的,員工不得要求公司作出補償。

員工所休年假,首先應視爲法定年假。

8.年休假爲帶薪假期,按正常工資標準發放。

六、請假制度

1.員工請假,均應在辦公平臺提前提交《請假申請單》。

2.員工休假必須提前申請。如因緊急情況或突發急病而無法提前請假時,應在休假當天上午8:00通過電話向部門經理請假,並在上班後第一天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有關手續,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理手續的視爲無效,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4.請假的核決權限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通用版)

注:如因主管/經理外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審批簽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電話許可後,交由行政人事助理(文員)代爲處理,事後補齊書面審批簽字。

5.對病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等需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的假別,請假時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可先請事假,但必須在事後2天內補齊有效證明後再作相應處理。

6.本制度其它條款對請假有特殊規定的,優先執行特殊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按此一般規定處理。

7.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1)休假超期而未另行辦理請假手續的;

(2)以欺騙方式,或以不真實的請假理由取得批假的;

(3)請假未獲得批准而自行休假的;

(4)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七、違紀處理

1.在規定時間未打卡或未到崗者,視爲遲到;超過30分鐘者視爲曠工(最小按曠工半天計算)。

未經許可在規定下班時間前離開者,視爲早退;早退超過30分鐘者,視爲曠工(最小按曠工半天計算)。

有正當理由且經覈實者,或因公外出者,不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

2.遲到或早退者,每次扣罰工資50元;曠工者,每次(一天爲一次)扣罰工資200元,同時還應按公司獎懲辦法進行處理。

3.考勤全勤獎勵

員工在一個自然月裏無請假、遲到、早退等事項者,視爲全勤,公司給予全勤獎勵。

4.考勤與績效獎金

有下列情形時,不再享受年度績效獎金:

(1)當年度曠工超過10天的;

(2)病假、事假或其它非正常上崗天數(帶薪假期除外)超過60個工作日的;

八、附則

1.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公司行政辦。

公司有權對制度進行不定時的修訂或補充,員工應按經修訂或補充後的內容執行。

2.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