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預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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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預算管理制度

醫院預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和加強衛生部預算管理醫院(以下簡稱醫院)醫學裝備管理工作,促進醫學裝備合理配置、安全與有效利用,充分發揮使用效益,保障醫院健康發展,根據《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衛規財發〔xxx1〕24號)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學裝備,是指醫院中用於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等工作,具有衛生專業技術特徵的儀器設備、器械、耗材和醫學信息系統等的總稱。

第三條 醫院利用各種來源資金購置、接受捐贈和調撥的醫學裝備,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四條 醫學裝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醫學裝備是醫院各項工作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醫院應當建立健全醫學裝備管理制度,加強人力配備,提高醫學裝備管理能力和應用技術水平。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醫院醫學裝備管理實行院領導、醫學裝備管理處室和使用科室三級負責管理體制。

第七條 醫院應當設置專門的醫學裝備管理處室,由院領導直接負責,並依據醫院規模、管理任務配備數量適宜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計劃、採購、保管、維修、質控等職能。

第八條 醫學裝備工作主管院領導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醫學裝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權限,領導本院醫學裝備管理工作,加強隊伍建設和工作考評,協調院內相關部門工作。

(三)對應當集體決策的重大事項,提交院領導班子集體決策。

第九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本院醫學裝備管理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本院醫學裝備配置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訂、實施等工作;

(三)負責本院醫學裝備購置、驗收、質控、維護、修理、應用分析和處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醫學裝備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關政策法規和醫學裝備信息,提供決策參考依據;

(六)組織本院醫學裝備管理相關人員專業培訓;

(七)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醫學裝備使用科室主要職責包括:

(一)設有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在醫學裝備管理處室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科室醫學裝備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訂本科室醫學裝備購置需求計劃。

(三)配合做好醫學裝備安裝、調試、驗收、維護和建檔等工作。

(四)做好醫學裝備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證醫學裝備安全運行。

(五)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設立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院領導、醫學裝備管理處室及有關科室人員和專家組成,負責對本院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年度裝備計劃、採購活動等重大事項進行評估、論證和諮詢。

第三章 計劃與採購管理

第十二條 醫院要注重常規醫學裝備配備,以滿足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爲導向,優先配置功能適用、技術適宜、節能環保的裝備,推行資源共享,杜絕盲目配置。

第十三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根據本院功能、規模和事業總體發展規劃,科學制訂醫學裝備發展規劃,有計劃分重點逐步實施。

第十四條 使用科室提出醫學裝備年度購置需求計劃,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醫學裝備管理處室。

第十五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根據本院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對各使用科室醫學裝備購置需求計劃進行審覈,編制全院年度裝備計劃和採購實施計劃。

第十六條 單價在1萬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價格在5萬元及以上的醫學裝備均應當納入年度裝備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單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醫學裝備購置計劃,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內容應當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會和經濟效益、預期使用情況、人員資質等。

第十八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將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年度裝備計劃和採購實施計劃提交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研究討論後,報主管院長審覈並提交院務會審定。

第十九條 醫學裝備發展規劃、年度裝備計劃和採購實施計劃應當經院務會研究批准後,方可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條 醫院要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醫學裝備採購管理,建立醫學裝備採購論證、技術評估制度。

第二十一條 醫院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年度裝備計劃和採購實施計劃。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採購。因特殊情況確需計劃外採購的,應當嚴格論證審批。

第二十二條 醫院應當建立採購流程內部控制制度。紀檢、監察、審計等處室要加強對採購過程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醫院購置醫學裝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採購。

第二十四條 國家規定須實行集中採購的醫學裝備,必須實行集中採購。

第二十五條 未實行集中採購的醫學裝備,應當首選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其他方式進行採購。

第二十六條 因突發公共事件等應急情況需要緊急採購的,醫院應當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採購預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採購進口醫學裝備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獲得採購進口產品覈准。進口醫學裝備屬於國家規定的機電產品範圍的,應當按照《進口機電產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採購醫學裝備屬於輻射源產品管理目錄的,應當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屬於計量產品管理目錄的,應當取得計量合格證明;屬於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的,應當取得配置許可。

第二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一次性使用無菌器械採購記錄管理。採購記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原產地、規格型號、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採購日期等,確保可追溯每批產品的進貨來源。

第三十條 醫院應當加強醫學裝備採購合同規範管理,保證採購裝備的質量,嚴格防範各類風險,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醫院應當加強供貨商資質管理,建立供貨商評價和淘汰機制,形成合格供貨商名單。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二條 醫學裝備驗收是醫學裝備投入使用之前的

關鍵環節,醫院應當嚴格執行驗收程序,確保驗收質量。

第三十三條 醫學裝備驗收工作一般由醫學裝備管理處室組織使用科室和供應商共同完成。技術複雜的醫學裝備驗收,可請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共同參加。

第三十四條 醫學裝備驗收前,驗收工作人員應當詳細閱讀醫學裝備採購合同和相關技術資料,熟悉瞭解醫學裝備各項技術參數、性能和安裝條件。

第三十五條 對安裝機房有特殊要求的醫學裝備,應當按照安裝圖紙要求做好機房佈局改造、室內裝修、水、電、氣和防護等準備。

第三十六條 醫學裝備驗收包括到貨驗收和性能驗收。

(一)到貨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1.查驗外包裝、合同號、箱件數、收貨單位名稱、品名、貨號、批次及相關資料;

2.開箱查驗醫學裝備品名、規格、數量、外觀、技術資料、出廠日期、出廠編號等。

(二)性能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1.驗證醫學裝備功能;

2.驗證醫學裝備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

第三十七條 醫學裝備驗收過程應當做好現場記錄,留存必要影像資料。

第三十八條 屬於國家規定商檢範圍的進口醫學裝備,到貨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商檢部門申請檢驗。檢驗結果作爲驗收工作內容和依據。

第三十九條 對醫學裝備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採購合同規定屬於供應商責任的,醫院應當及時辦理換貨、退貨、索賠等事宜。

第四十條 醫學裝備驗收結束,應當填寫詳細驗收報告,由各方驗收人員簽字確認,並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貨款支付和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第四十一條 醫學裝備到貨後,應當及時完成安裝和驗收。進口醫學裝備驗收應當在索賠期限前15天完成。

第五章 質量保障管理

第四十二條 醫院應當加強醫學裝備質量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增強安全意識,保證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確保在用醫學裝備狀態正常,滿足臨牀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醫院應當建立醫學裝備使用人員操作培訓與考覈制度,加強醫學裝備使用人員操作培訓工作,爲醫學裝備臨牀使用提供技術支持與諮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 醫學裝備質量保障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分級管理、預防爲主、科學規範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醫院應當建立醫學裝備風險管理和風險評估制度,依據醫學裝備風險級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訂醫學裝備質量保障實施方案,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十六條 醫學裝備根據以下特徵劃分風險等級:

(一)功能影響:反映醫學裝備用於臨牀診療活動時對患者和使用人員健康、生命安全的影響程度;

(二)物理風險:反映醫學裝備發生故障時對患者和使用人員健康、生命安全的影響程度;

(三)設計屬性:反映醫學裝備自身風險屬性或生產商對維護保養的要求;

(四)故障頻率:反映既往醫學裝備發生故障或安全事件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醫學裝備風險分爲三級:

(一)I級爲低風險級別,是指通過常規管理可以保障安全性、有效性,發生故障不會或不易對患者和使用人員造成損害的醫學裝備。

(二)II級爲中等風險級別,是指需要採取特定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醫學裝備。

(三)III級爲高風險級別,是指直接與患者和使用人員生命安全相關,具有較高潛在危險,必須嚴格管理和控制風險的醫學裝備。主要包括生命支持類、植入類、滅菌類、輻射類和大型醫用設備。

第四十八條 醫院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醫學裝備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第四十九條 醫院應當定期開展在用醫學裝備預防性維護,確保醫學裝備處於最佳工作狀態,保障使用壽命,降低維修成本。

第五十條 預防性維護週期根據醫學裝備屬性、使用頻率和風險等級確定。一般III級風險醫學裝備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II級風險醫學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I級風險醫學裝備每2年至少進行1次。國家規定或醫學裝備使用說明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預防性維護工作內容一般包括外觀檢查、清潔保養、功能檢查、性能測試校準、電氣安全檢查和醫學裝備使用說明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預防性維護應當由具備技術能力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供應商或委託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執行。

第五十三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定期對在用醫學裝備進行巡檢,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處理,防止醫學裝備故障和減少安全事件發生率。

第五十四條 醫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醫學裝備維修方式。對不同醫學裝備,可以選擇自主維修、供應商維修或第三方維修。醫院應當提高自主維修能力。

第五十五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加強維修工作管理。使用科室報修後,由醫學裝備管理處室進行檢測、分析,確定維修方案並及時修復。

第五十六條 醫學裝備修復後,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指標校驗或計量檢定,確保醫學裝備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第五十七條 醫院應當優化維修工作流程,提高響應速度,縮短醫學裝備怠機時間。

第五十八條 醫院應當制訂生命支持類、急救類醫學裝備應急預案,保障臨牀工作需要。

第五十九條 醫院不得使用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淘汰、報廢的醫學裝備。

第六十條 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如實記錄醫學裝備質量保障工作,及時整理納入醫學裝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

(一)醫學裝備質量檢測原始記錄;

(二)醫學裝備計量記錄;

(三)醫學裝備預防性維護記錄;

(四)醫學裝備巡檢記錄;

(五)醫學裝備故障記錄;

(六)醫學裝備維修記錄;

(七)醫學裝備安全事件報告記錄。

第六十一條 醫學裝備使用科室應當加強在用醫學裝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日常維護保養不得替代必要的預防性維護和巡檢工作。

第六十二條 醫院應當按照客觀真實、定量爲主、綜合分析和適用可行的原則建立醫學裝備使用評價制度,促進醫學裝備合理應用,提高設備購置選型的科學性,減少資源浪費。

對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醫學裝備,醫學裝備管理處室應當在本院內調劑使用。

第六十三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大型醫用設備使用評價工作,結合醫院實際,制訂評價考覈辦法,完善評價體系。評價內容應當包括工作效率、配置效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4個方面。

第六章 處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