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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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招生簡章

民辦幼兒園招生簡章1

一、報名時間

我園定於xxxx年5月25日9:00——19:00開網登記,由於報名登記的名額有限,如果您提交表格時,對話框顯示無法報名,就說明報名登記已經結束,請您在指定時間內填寫,謝謝合作。

二、報名幼兒基本條件

年9月1日—xxxx年8月31日(含)之間出生的幼兒。

2.身體健康(無慢性疾病和傳染病),情緒良好,能適應集體生活的幼兒均可報名。

3. 具有北京市戶籍適齡幼兒按照男女比例,隨機錄取。優先解決服務區域內常住戶籍幼兒入園。

三、優先服務區域及具體條件

幼兒戶籍和家庭房屋產權均在石景山區八角北里、八角中裏、楊莊中區內,且滿三年以上,同時戶主和房主是幼兒的第一監護人(即父母)的幼兒,我園優先錄取。

四、報名方式

1.請登錄幼兒園的網址進行信息採集工作。

2.請家長登錄網站後,點擊“家長服務”——“信息採集要求”詳細閱讀招生要求。

3.開網時,點擊“家長服務”——“入園申請”---“我要報名”填寫“入園意向信息採集表”中的詳細信息---報名。

民辦幼兒園招生簡章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

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爲自願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工業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幼兒園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幼兒園地址: 。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以下簡稱董、理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以下簡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規模:(1)本園佔地面積(2)建築面積(3)幼兒園戶外活動面積。(4)審批部門覈准在園生人數爲 個班, 人。

(二)辦學層次: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本園招生對象爲3-6歲的幼兒,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學前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四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爲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覈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四)審覈預算、決算;(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爲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