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某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2015某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條 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文件精神,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支持和鼓勵下,經學校深入研究、論證,從2013年起在廣東省進行招生考試製度改革的探索,實施“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制度”。“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制度”是按一定比例參考學生高考成績、XX入學測試成績及學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進行綜合評價的招生錄取新方式。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概況

學校全稱:XX大學-XX學院

學校國標代碼:xx

學校地址:xxx。郵政編碼:xxx。

辦學層次:本科

辦學性質:內地與香港合作辦學。內地:xx,香港:xx。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內地與香港攜手成立的創新型大學。學校在課程設置上經由香港浸會大學批准,在教育質量上接受香港浸會大學的指導、評估和監督,在教學上實行全英文授課。

辦學類型:全日制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北京師範大學-香港浸會大學聯合國際學院”本科畢業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註冊。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香港浸會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學校招生委員會還負責組織招生錄取工作,並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爲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廣東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公佈的《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爲準。招生詳細信息見學校招生信息網。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在國家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及錄取進度進行安排。

第八條 錄取批次及招生專業

在廣東省,實行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在提前批自主選拔等“綜合評價”批次投檔錄取。考生須提前報名參加XX綜合評價錄取入學測試,方可在高考志願中填報XX。

第五章 選拔程序

第九條 報名階段要求

報名資格:凡符合廣東省高考報名資格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含往屆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學科成績都達到C級或以上,且高考成績估計在一本線以上,符合條件者均可報名。

報名時間:即日起--6月14日前

報名程序:網上提交申請表,並在線支付入學測試費。

登錄XX廣東省綜合評價錄取報名系統進行註冊(點擊進入),填寫並提交申請表。註冊時須提交的內容包括:個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入學測試地點選擇,個人陳述,一寸彩色證件照(用於製作入學測試准考證)以及上傳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或複印件。

XX入學測試費金額爲人民幣80元。繳交方式爲XX綜合評價報名系統網上註冊時,或登錄系統後進行在線支付。逾期未繳交入學測試費者視爲自動放棄並退出選拔程序。所有已繳交入學測試費用將不予退還。

第十條 測試階段

資格審查(由學校招生委員會對考生材料進行資格審查),考生可於2015年6月17日,登錄XX綜合評價錄取報名系統查詢是否有資格參加XX入學測試。

6月21日,考生參加XX入學測試。XX在廣東省內設立3個考點(廣州、珠海、汕頭),考生可選擇就近參加全英文的筆試及面試。XX入學測試將參考國際考試標準,旨在考覈學生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自主學習能力。

第十一條 填報志願階段

6月26日,考生登錄XX綜合評價報名系統查看是否通過XX入學測試。

6月末,考生在廣東省高考提前批自主選拔等“綜合評價”志願欄填報XX(若未能被我校錄取,不影響其後續批次的錄取)。

第十二條 錄取階段

7月上旬,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進行提前批自主選拔等“綜合評價”批次投檔。我校根據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標準擇優確定合格名單,經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覈通過,辦理統招正式錄取手續。錄取名單一旦確定,我校將不再受理錄取考生的退檔申請。

8至9月,錄取新生完成繳費,註冊報到並開學。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投檔比例:

在廣東省,學校不設投檔比例,對於參加我校入學測試且入學測試成績合格的考生,學校在提前批自主選拔等“綜合評價”批次投檔錄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錄取,不影響其後續批次的錄取。

第十四條 錄取要求:

對廣東省考生,學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綜合成績擇優錄取,其中:考生高考成績佔綜合成績的60%,學校組織的入學測試成績佔30%,考生高中階段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佔10%。如綜合成績相同而又不能同時錄取時,則先按考生高考成績,再按入學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一般情況下,考生高考成績須達到廣東省本科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平時表現突出和入學測試表現優秀者可以降至廣東本科二A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