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會章程範本(兩篇)

範本一:

第一章 總則

公司工會章程範本(兩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工會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設置在外省市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處理與本單位工會的關係以及與上級工會關係時,也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工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衆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羣衆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的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支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具有下列職責:

(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管理,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三)動員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教育職工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四)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條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爲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並有退出工會的自由。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市和區、縣建立地方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建立市或者區、縣產業工會。

街道、鄉鎮建立地區工會。

經濟開發區、工業(科技)園區等企業較爲集中的區域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建立工會組織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不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組建的任何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籌建的同時應當支持職工籌建工會。

已經開業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支持、幫助職工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不得將工會的辦事機構歸屬於其他工作部門。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上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建立工會,對於阻撓組建工會的違法行爲,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三條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爲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市和區、縣總工會,市產業工會以及街道、鄉鎮等工會,可以建立爲職工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

各級工會可以建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

第十四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市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建立的街道、鄉、鎮工會,區、縣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具備下列條件,並報區、縣總工會或者市產業工會覈准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一)已經建立工會委員會;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辦公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其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以及經濟開發區、工業(科技)園區所在地負責勞動管理的部門,可以會同街道、經濟開發區、工業(科技)園區的工會組織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地區內勞動關係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就業、工資、物價、安全生產、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重大政策、措施時,或者成立涉及上述事項的社會監督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市和區、縣總工會可以對就業、勞動報酬、物價、安全生產、生活福利、社會保險、職工隊伍狀況等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向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審議、通過、決定企業事業單位的重大決策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  職工採取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民主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 企業設立監事會的,工會的代表應當作爲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企業董事會中沒有工會代表的,董事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的意見,並邀請工會的代表列席會議。

董事會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工會的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的費用,按照董事會成員的經費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以及其他事項,依法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專門就工資事項,依法簽訂工資協議。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依照有關規定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工會。

產業工會以及經濟開發區、工業(科技)園區等企業較爲集中區域的工會聯合會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企業方面的代表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提出簽訂、變更集體合同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工會平等協商。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或者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要求當地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

工會應當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工會發現企業、事業單位與職工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爲有法律依據不足、事實理由不充分、處分不當或者超過法定處理權限等情形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區、縣總工會,市產業工會和街道、鄉鎮工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政府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的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勞動時間報酬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六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工會發現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有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有權提出建議,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答覆和解決;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二十八 條工會有權到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營業等場所調查和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有關方面應當予以支持。

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調查。

工會在調查中應當依法保守企業、事業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二十九 條工會參與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職工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實施。

工會有權督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爲職工交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關人員非法扣留職工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和對職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體罰、毆打等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制止並應當提出處理建議。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告知工會。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本單位工會應當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並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解決意見;協商不成的,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與勞動行政部門、單位的主管部門等到事發單位瞭解情況,共同協商,妥善處理。

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二條 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工會應當支持職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並提供法律幫助。第三十三條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者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和科學管理,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羣衆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組織職工參加療養、休養活動,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宣傳他們的事蹟,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六條 工會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做好離退休人員的工作,關心他們的生活,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工會的人員和財產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由市總工會與市和區、縣編制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產業工會和街道、鄉鎮等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由其上一級工會與有關方面協商確定。

企業、事業單位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職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任期未滿的,不得隨意調動其工會工作崗位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徵得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調動,還應當徵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調動工會籌建負責人的工作,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工會的意見。

徵求上一級工會的意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同意。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任期期滿不再擔任專職工會職務的,所在單位應當妥善安排其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國家和本市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由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

街道、鄉鎮以上各級工會以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需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召開會議或者開展活動的,應當事先與所在單位的主管人員商定。

工會兼職委員每月可以有三個工作日從事工會工作,其工資照發,待遇不受影響;超過三個工作日的,應當事先徵得所在單位的主管人員同意。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於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工會經費。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成立工會籌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自成立工會籌備組織之日起按前款規定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

各級工會應當按規定的比例向上一級工會上解經費。

第四十二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的經費、財產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所屬的爲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隸屬關係。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其經費和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爲同級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工會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的工會工作崗位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以及工會籌建負責人工作的,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工會籌建負責人對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職工、工會工作人員不願恢復工作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並依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四十九條 侵佔、挪用或者任意調撥工會財產、經費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組建,以工會名義開展活動,或者替代工會行使職權的組織,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五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逾期未繳或者少繳工會經費的,工會應當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範本二:

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中國工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執行黨的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推動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的貫徹落實,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具體利益,團結和動員全國職工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羣衆組織,是黨聯繫職工羣衆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

本工會以憲法爲根本活動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本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和經濟效益的穩步提高。

本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公司下達的經濟指標和工作任務;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公司各項管理工作;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本工會在促進公司穩步、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努力維護職工政治權利,維護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物質文化利益,把參與協調勞動關係,調解生產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作爲一項重要工作,努力促進職工隊伍的長期穩定。

本工會支持公司行使管理權力,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與公司建立友好協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

本工會的各項活動堅持民主集中制,並在上級工委和公司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一條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職工,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成爲會員。

第二條 職工加入工會,須由本人自願申請。

第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3、對公司生產生活中的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福利。

6、在工會會議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學習經濟,學習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2、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3、遵守憲法和法津,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4、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同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5、維護職工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6、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由本人向工會提出。

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活動,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爲自動退會。

第六條 對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的會員,給予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開除會籍。

第七條 本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內容是:

1、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2、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3、工會委員會成員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八條 工會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要反覆醞釀,充分討論。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九條 本工會代表大會還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員。經費審查員負責審查本工會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監督工會經費的使用,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十條 本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表達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本工會委員會由三人組成,設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各一人。

第十二條 成立或撤銷工會組織,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會全體會員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工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四條 工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審議和批准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員的工作報告。

3、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員。

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員每屆任期三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十五條 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應在會員或會員代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工會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3、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與公司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

4、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5、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6、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

7、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鬥爭。

8、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第十七條 依法代表和維護職工的政治權利和物質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共謀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 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車間建立車間工會委員會。

第十九條 工會組織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本職業務,熱愛工會工作,受到職工信賴的幹部隊伍。

工會幹部要努力做到:

1、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勇於開拓創新。

2、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廉潔奉公,顧全大局,維護團結。

3、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願望和要求。

4、堅持原則,不謀私利,熱心爲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5、作風民主,聯繫羣衆,自覺接受職工羣衆的批評和監督。

第二十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1、會員按應領工資額的2%繳納的會費。

2、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的經費。

3、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及機關單位的補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實行 統一領導的財務管理體制和會員監督的經費審督體制。

第二十二條 工會經費、財產和上級單位撥給工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公司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