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圖書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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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圖書館章程

公辦圖書館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館運行,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會、監事、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對理事會、監事及本館全體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館名稱:xx圖書館(英文名稱爲:Guangzhou Library)。

第三條 本館性質:面向社會公衆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傳播、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本館住所:xx市xx區xx東路4號。

第五條 本館經費來源:財政覈撥。

第六條 本館開辦資金:人民幣17661萬元。

第七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第八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本館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九條 宗旨:一切爲了讀者。

第十條 業務範圍:承擔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儲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種載體類型的文獻信息資源,提供文獻借閱、閱讀輔導、信息諮詢、政府公開信息查詢等公益服務;組織開展各類讀書講座、圖書展覽等活動;建立全市統一的通用數字信息資源庫,對數字信息資源與傳統載體資源進行整合,爲全市公共圖書館用戶提供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履行中心圖書館職能,開展圖書館管理與服務的理論研究,指導各區圖書館的建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本館的權利:

(一)依法自主開展業務活動,對文獻信息資源享有自主採購權,有收藏和利用收藏舉辦活動的權利;

(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本館的法人財產;

(三)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推選本館內部人員擔任理事;

(四)按照有關規定行使內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務管理職責;

(五)接受單位和個人向本館捐贈各類合法的出版物和資料;

(六)依法定權限接受機構、組織與個人自願捐贈的合法財產,並依法完成捐贈事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館的義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覈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爲讀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圖書服務;

(二)執行圖書館行業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準規範;

(三)按照有關規定向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四)依法接受舉辦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依法公開有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第十三條 本館設立理事會作爲決策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爲: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市財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舉辦單位提名,商組織、編制、人事等部門按有關規定產生。

(二)本館代表5名:館長、黨委書記爲當然理事,副館長、專業館員、職工代表各1名。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三)社會方代表7名:圖書館界專家代表1名,由xx圖書館學會或xx市圖書館學會推選產生;文化藝術界代表2名,由xx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各推選產生1名;地方歷史代表1名,由高校歷史相關專業學院推選產生;企業界代表1名,由xx有代表性的企業推選產生。服務對象2名,在讀者中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和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定本館管理制度;

(三)審定本館服務、館藏等重大政策;

(四)審定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五)審定本館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六)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審議本館薪酬分配方案;

(八)審議本館機構編制方案;

(九)提名或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十)監督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十一)評估館長和管理層的工作;

(十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下屆理事會組建方案。

第二節 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理事由舉辦單位頒發聘書。

第十七條 本館對理事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給予補助,並在年終對履職表現突出的社會方理事,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能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二)熱心社會公益,熱愛圖書館事業,能維護圖書館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行業、業界或社會具有一定資歷和良好聲望,能客觀、獨立表達意見;

(四)無違法犯罪、失信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九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會議及本館開展業務活動情況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對管理層的履職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館章程或理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五)向理事會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館邀請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並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得擅自公開本館涉密信息;

(五)不得憑藉理事身份,爲本人或他人從本館牟取不當利益;

(六)及時向本館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廣泛引導和爭取社會資源支持本館事業發展;

(七)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批准,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經理事會批准,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未經理事會同意,連續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從事有損本館利益活動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選方建議終止的。

第二十三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選,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產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爲當屆理事餘下任期。

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同意,聘任榮譽理事若干名。榮譽理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和提議權,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節 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單位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除了享有理事權利、履行理事義務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督促和檢查決議落實情況;

(五)簽署理事會重要文件;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副理事長對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經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定期會議,其中第二次定期會議爲理事會會議暨年度專家諮詢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館長、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會議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遇重大特殊情況,理事長可立即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並確定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議題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在職權範圍內可提交補充議題,補充議題須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列入當次會議議題);

(二)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定期會議通知(時間、地點、議題等)及相關材料送達全體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並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做好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爲表決。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以現場會議的形式舉行,緊急情況下可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方式舉行。涉及重大事項的,必須實行現場票決制。

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重大事項包括:

(一)審議本館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館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三)審定本館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四)提名館長、副館長人選;

(五)審議本館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理事與決議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向理事會報告利害關係的事實及性質並自行申請回避,放棄行使相關職權。利害關係人申請理事迴避的,理事會應當及時受理,做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應當作爲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召集人;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發言的主要內容;

(五)表決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