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招生章程

爲了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一條 學校全稱: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條 學校代碼:14503

第三條 學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教育科技園區

第四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五條 辦學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六條 主管部門:福建省教育廳

第七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歷證書種類:學生畢業發給福建省教育廳統一印製、國家教育部電子註冊的大專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院招生工作機構:學院成立以院長爲組長的“學院招生領導工作小組”,下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招生辦公室)和招生監察辦公室。

招生辦公室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覈准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院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諮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我院情況和錄取規則。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招生監察辦公室工作職責:

1、參與學院招生工作的全過程,着重在錄取等環節實施監督,保證監督到位,切實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2、負責檢查學院招生辦公室及學院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和紀律的情況,表彰遵紀守法的好人好事,查處招生過程中的違紀案件。

學院招生錄取過程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自覺維護“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錄取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維護考生利益。

學院招生工作在學院招生監察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考生及其家長和其他人員如對錄取過程和結果有疑議或意見,可向學院招生辦公室反映、諮詢或向學院招生監察辦公室申訴、舉報。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收、退費標準

第九條 招生計劃及學制:

1、2015年我院面向福建省內招生,招生計劃數以省教育廳公佈的計劃數爲準,學制三年。

2、面向省外招生的'計劃數以各省招生部門向社會公佈的計劃爲準,分專業招生人數詳見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當年招生計劃本。

第十條 招生專業: 機械設計與製造、機電一體化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汽車電子技術、建築工程管理、國際商務、財務管理、醫藥營銷、烹飪工藝與營養等五大院系共9個專業。

第十一條 收、退費標準:

1、學費: 機械設計與製造、機電一體化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汽車電子技術、建築工程管理專業每年7500元;國際商務、財務管理、醫藥營銷、烹飪工藝與營養專業每年7000元。

2、住宿費:公寓:1200元/學年生或1600元/學年生

注:(1)有獨立衛生間、熱水器、空調。

(2)學生入學後按系安排入住。

3、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物價管理部門最終覈定標準執行。

4、退費辦法:學生因轉學、退學等原因終止學業的,其代辦費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價﹝2006﹞費154號)的規定清退。

第五章 獎、助學金制度和勤工儉學辦法

第十二條 學院實行獎學金制度,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特困生給予特困補助,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幫助貧困生完成學業。同時,爲貧困生提供勤工儉學機會。

(一)獎學金

爲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奮發向上,刻苦學習,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我院設立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和學院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此項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根據國家政策,獎勵金額爲:8000元/生年。

2、勵志獎學金。此項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根據國家政策,獎勵金額爲:5000元/生年。

3、學院獎學金

(1)獎學金

此項獎學金按在校生5%左右的比例用於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每學年評選1次。

獎勵標準:一等獎:1000元/人;二等獎:800元/人;三等獎:500元/人。

(2)單項獎

此項獎學金用於獎勵參加各級科技與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在校學生,獎勵金額6000-200元/項。

(二)貸、助學金

1、國家助學貸款。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在生源地辦理貸款,在校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的利息由貸款學生本人全額支付。學院努力幫助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辦理助學貸款。

2、國家助學金。此項助學金是面向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習成績合格的在校學生。學院按在校生的20%比例對學生提供困難補助,一年按在校10個月計算髮放補助金額,其中5%左右的特困生每人每月300元;15%左右的貧困生每人每月150元。

3、勤工助學。在校內爲貧困學生提供各種勤工助學崗位,並積極與社會各界聯繫,爲貧困學生安排各種勤工助學活動。

4、學生困難補助。學院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根據其困難的實際情況,實行“減、免、緩”交培養費制度。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錄取規則:

1、在省教育廳統一領導下,根據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委會有關政策規定,現將我院錄取辦法公佈如下:

(1)採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對於福建省內考生根據專業平行志願投檔的模式錄取;對省外考生,遵循“志願優先”、“成績優先”的原則錄取,即按志願專業依次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2)不設專業志願分數級差,按照“志願清”、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當考生所報志願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未滿額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予以退檔。在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根據專業的培養要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確定錄取專業。

2、錄取批次及時間安排,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委會統一規定執行。

3、 認真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各項政策規定,錄取考生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在確定錄取和選擇專業方面,依照省教育考試院的加分和降分錄取政策錄取。

5、外語語種不限。入學後的公共外語課程爲“大學英語”。

6、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參照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7、錄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8、錄取照顧政策按省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結果公佈渠道:

錄取結束後,錄取結果在省教育廳和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以及我院網站上公佈,並書面通知到考生本人。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及其它

被我院錄取的新生,必須按學院要求和規定的報到期限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我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爲主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章 諮詢與聯繫方式

第十六條 聯繫方式:

聯繫部門:泉州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

聯繫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教育科技園區 郵編:362300

聯繫人:杜老師 林老師

學院網址: 招生諮詢QQ:125595318

電子郵箱:

招生電話:0595-68900787、13599933941、18959988539

招生投訴電話:0595-22767903 傳真:0595-2277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