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治條款分類

制定公司章程有哪些可以自主約定的?那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章程自治條款分類,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自治條款分類

《公司法》給了股東足夠的“自治”空間,表現爲尊重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貫徹“自治”原則。《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共計有八大類35處直接授權公司章程作出約定的條款,具體如下:

一、登記類

1、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2、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二、對外擔保

1、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有限公司)

2、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股份公司)

三、出資繳納義務

1、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有限公司)

2、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股份公司)

3、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分紅及優先認購權

1、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有限公司)

2、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公司)

3、《解釋三》第十六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理限制)

五、表決權

1、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2、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份公司)

六、人員、職權、會議

1、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5、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6、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7、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9、第四十九條: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1、第五十一條: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12、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3、第五十五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4、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15、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16、第一百一十九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7、第二百一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股權變動

1、第七十一條: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公司)

2、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3、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公司)

八、其他類

1、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3、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