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

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是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參謀、監督作用,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

  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1

第一條 家長委員會是學校的參謀和諮詢機構,是溝通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橋樑,是廣大家長的代表,是家長中的羣衆性組織。

第二條 家長委員會的宗旨: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參謀、監督作用,把學校、家庭、社會教育協調起來,形成家校教育的合力,促進學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 家長委員會的權利:

1.知情權。有了解學校重大決定,發展規劃的權利。

2.諮詢權。有向校長諮詢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權利。

3.參與權。有參加學校各種重大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4.建議權。有對學校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5.監督權。有對學校和教師工作進行評價的權利。

第四條 家長委員會的義務:

1.廣泛蒐集家長對學校的意見和要求,定期召開家長會議,交流家庭教育的情況和經驗。

2.關心、瞭解學校工作,對學校的辦學方向、教育質量、教師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設性意見,做出適當的評價。

3.大力支持學校工作,爲辦好學校而開展的重大教育、教學活動提供可能的幫助,做好學校與家長的協調。

4.探討如何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結合起來,以解決學生中存在的某些傾向性問題。

5.協助學校調節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爭議。

第五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條件:

l.作風正派,威信較高,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素養。

2.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具有一定的家庭教育工作經驗。

3.熱心家長委員會工作,能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組織:

1.家長委員會由各班主任根據條件推薦,學校行政研究,徵求個人意見後確定,並由學校發給聘書。

2.學校家長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2名。班級家長委員會班主任爲組長,家長成員5名。班級家長委員會選出一名家長爲校級家長委員會成員。

3.家長委員會每三年爲一屆,期間可根據情況進行增減委員。因學生畢業或轉出,聘任關係自動終止。新生家長委員會主任自動成爲校家長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活動制度:

1.家長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家長會議。

2.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活動一至兩次,討論工作、瞭解情況或做出評價等。

  中學家長委員會章程2

根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爲團結全校學生家長,進一步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之間的溝通與合作,讓家長更好地支持和參與學校部分管理工作,構建“家庭與學校”、“家長與老師”之間的“立交橋”,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學生整體教育網絡,使學校的持續發展注入更廣泛的動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家長委員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組成的羣衆性組織,是學生家長直接參與學校教育的一種組織形式,是學校教育有益的補充和發展,是學校爭取更多的社會力量辦好教育的重要途徑。

第二條: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密切學校與家庭的聯繫,充分發揮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參謀、監督作用;宣傳國家的有關教育政策法規,加強學校的管理;把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條: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是溝通協調學校和家庭、社會的關係,促進學校、家庭、社會教育一體化的形成;指導家長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幫助學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全面提高學生素質;積極研討家庭教育的規律,總結家庭教育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參與學校管理評價工作,爲學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發揮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橋樑作用。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四條:家長委員會成員由班主任提名推薦,徵求個人意見後確定,並由學校發給聘書,填寫相關登記表。

第五條:家長委員會分設兩級:一級爲班級家長委員會,由5名家長組成;二級爲學校家長委員會,每班推薦1名家長組成。

第六條:班級家長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3名,由班級推薦產生;校級家長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員11名,由學校黨支部、校委會推薦產生。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兼顧社會各個階層,其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和關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規律,熱心學校工作,能爲學校工作獻計獻策。

2、具有比較豐富的家庭教育經驗,並有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實行常任制。一般情況下連任至學生畢業。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員權利自行終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補。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至兩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由學校分管校長安排專人負責。

第三章 職責和義務

第十一條:家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有權獲知學校的辦學目標、工作計劃和辦學情況,有權提出自己的相應意見。

2.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3.有權作爲其他家長代言人,對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給予監督和評議,向學校反饋家長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成員有如下義務:

1、傾聽家長對學校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及時向學校或相關教師反饋,促進學校改進工作;

2、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可利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學校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3、關心愛護學生,對學生的行爲規範作正確的引導。密切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班主任協助家長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聯繫上,積極起到雙向互動紐帶作用。對家長的意見可及時向學校反饋。部分家長對學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沒能理解時,有義務主動配合學校做解釋、說服工作;

5、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維護整體利益,完成本委員會交派的任務。

6、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積極向社會、家庭宣傳學校改革和發展的成果,讓社會進一步瞭解學校、支持學校,共同打造平安和諧校園。

7、參加學校的評教評學活動,組織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服務滿意度進行測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由崔家壩鎮民族中學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