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扶貧互助協會章程範本

如何起草扶貧互助協會?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扶貧互助協會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扶貧互助協會章程範本

  2016年扶貧互助協會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寧陝縣xxx(鄉)鎮xxx村(下同)扶貧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是:由常年居住在寧陝縣xxx(鄉)鎮xxx村。

農村居民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立成員互相幫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組織,改善貧困農戶獲得生產性資金的機會,並由此提高當地村民,特別是貧困戶和婦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寧陝縣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協會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負責解決協會運行過程出現的重大問題;登記管理機關是:寧陝縣民政局,負責協會的登記、年檢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是:陝西省安康市寧陝縣xxx(鄉)鎮xxx村村委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本行政村內開展活動活不得跨村設立,不得吸儲和從事其他未經許可的金融和經營活動。

第七條 互助資金在協會內封閉運行,有借有還、週轉使用、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八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互助資金的運行和管理;

(二)負責組織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

(三)負責組織開展互助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

(一)在本行政村有常年居住戶口的農戶可成爲協會會員,每一農戶可出一人作爲家庭代表參與協會的實際工作;

(二)具有民事行爲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資金從事生產性創收活動的村民,鼓勵婦女作爲家庭代表入會。

(三)年齡在1 8週歲以上:

(四)接受協會章程,並交納一定數額的互助金。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申請表和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二)協會籌備小組確認和同意,小組長在申請表上簽名;

(三)會員交納互助金,開出收據,小組長和交款人簽名;

(四)籌備小組填寫、發放會員證。

加入協會後,會員要按照自願的原則,5-7人組成互助聯保小組(以下稱互助小組),推選出組長,簽訂聯保協議,並在互助協會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有協會管理機構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申請從互助資金借款的權利;

3、退出時退還本人所交納的互助金。

(二)會員義務:

1、遵守互助組織章程;

2、交納互助金;

3、退出互助組織應提前告知;

4、按時按量歸還借款本金和佔用費。

5、爲互助小組其他會員借款提供擔保,並代爲償其欠款;

6、互助小組中如有成員未能償還借款或逾期償還,該小組其他會員不能再次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

的職權是:

(一)審議通過互助組織章程;

(二)決定互助資金的具體操作規程:

(三)決定協會的成立和解散: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其成員:

(五)審議批准協會的財務預決算和工作報告;

(六)定期向協會的主管部門提交報告、報表,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七)定期向會員大會、監事會或村民大會報告互助資金管理和運轉情況。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決議生效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

(二)2/3到會人員同意;

(三)表決實行一戶一票制。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爲定期大會和臨時動議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爲2月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

召開,或提前及延期時,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扶貧辦審查同意後進行。延期召開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互助協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管理機

構,負責互助資金的運行與管理。互助組織理事會一般由3-5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理事等。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員選舉辦法

協會理事會人員組成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並經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爲3年(最多不超過3年)。在任期未結束前,經2/3以上的互助協會會員同意,可以召開成員大會,提前改選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會員討論通過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章程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三)負責互助資金的發放、回收和日常管理,優先批准貧困戶借款,通過多種方式支持貧困農戶發展生產,提高能力;

(四)負責與協會的上級主管部門、村委會聯繫和協調; 第十八條 監事會是協會的日常監督機構。監事會一般由3人構成,負責監督資金運行和理事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選舉辦法

協會監事會人員組成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並經民主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互助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情況;

(二)監督借款發放和回收過程;

(三)監督理事會定期上報項目執行情況;

(四)監督公開公示的程序和內容;

(五)接受協會會員投訴,與理事會協商解決問題的辦法;

(六)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資格

(一)協會的會員;

(二)願意承擔管理工作,有良好聲譽;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管理人員之間無直系親戚關係(三代內無直系血統);

第五章 資金使用原則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協會經費由財政扶貧資金、村民交納的互助金、捐贈資金及其增值部分構成。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借款只能用於增加收入的項目,並對環境和社區沒有負面影響。

第二十四條 互助資金借款原則(不同互助協會有不同的規定):包括借款額度、佔用費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

第二十五條互助資金借還款程序

(一)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2、理事會對借款申請進行審查,批准或否決借款申請;

3、理事會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發放借款;

4、理事會公告借款申請的審查結果。

(二)還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佔用費按章程規定的還款方式償還;

2、還款時,由會計開出還款收據,出納和還款人簽字;

3、會計彙總每月收款表並公示。

(三)逾期還款程序

1、對不能按時償還的借款本金,由理事會確認逾期原因,

並討論決定是否同意延長還款期;;2、在小組聯保的情況下,小組成員應承擔連帶還款責;3、對有逾期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清借款後的一定時期;第二十六條收益分配;(一)借款佔用費收入的60%用於管理人員報酬補助;(二)借款佔用費收入的10%作爲公益金,用於本村;(三)借款佔用費收入的30%用於擴大本金;第二十七條發現有以下行爲的,互助協會有權根據章程;(一)沒有把借款

並討論決定是否同意延長還款期;

2、在小組聯保的情況下,小組成員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在借款未還清之前,小組成員不得再次借款;

3、對有逾期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清借款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再次申請借款。

第二十六條 收益分配

(一)借款佔用費收入的60%用於管理人員報酬補助和操作費用,嚴格控制操作費用支出,實際支出額必須在村內公示;

(二)借款佔用費收入的10%作爲公益金,用於本村扶貧公益事業;

(三)借款佔用費收入的30%用於擴大本金。

第二十七條發現有以下行爲的,互助協會有權根據章程的規定,收回借款和佔用費。

(一)沒有把借款用於規定的用途;

(二)把借款轉借他人;

(三)用借款償還其他欠款。

第六章 資產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成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按月將相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不能用作擔保和抵押。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結手續。

第三十一條每年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3%計提壞賬準備金,壞賬準備金的使用或壞賬註銷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風險準備金用於呆壞賬的核銷。

第三十三條 呆壞賬的認定和核銷,須經協會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報村委會並向縣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扶貧辦審查批准後,予以處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成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八章 退出程序及退出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互助資金運轉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整改仍無明顯好轉,進入退出程序:

(一)協會活動超出業務範圍;

(二)協會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資金;

(三)財政扶貧資金到位6個月後,互助資金的借款比例連續三個月低於50%;

(四)互助資金的不良借款率超過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 0天及以上的借款)

(五)互助資金的淨值低於財政扶貧資金和村民自願交納的互助資金總額的70%;

(六)互助資金沒有按有關規定管理,財務管理混亂。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以下原則進行債權債務清算。清算期

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一)扣除運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耗按互助資金構成比例承擔;因其他因素造成損耗的,由責任人承擔;

(三)退還村民交納的互助金。

第三十八條 互助協會退出,可由協會、村委會或縣級監管部門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的財政扶貧資金和捐贈資金的投入,經全體村民討論後,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本村的扶貧公益事業或其他扶貧項目財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 月 日成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寧陝縣xxx(鄉)鎮xxx村

扶貧互助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