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2016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推進甘肅省電力體制改革,規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辦發〔2015〕26號) 、《關於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15)255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以電網安全爲前提,堅持依法合規、自願交易的原則,維護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條 組織實施部門和單位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

省工信委負責年度電力電量平衡原則,參與交易主體資格審查等工作;

省環保廳組織市(州)、縣(市、區)、蘭州新區、甘肅礦區環保部門負責對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進行環保資格(環評審批、驗收及環境違法、違規等情況)審查等工作;

甘肅能源監管辦參與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實施進行監管;

省電力公司負責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價格協調、安全校覈、交易執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等實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條件

第四條 體現扶大、扶優、扶強的政策導向,有利於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參與企業要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第五條 電力用戶條件

(1)省內符合政策的電解鋁、鐵合金、碳化硅、電石等企業;

(2)用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電量100萬千瓦時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幹企業;

(3)蘭州新區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電量200萬千瓦時以上的工業企業;

(4)在全年電力電量平衡基礎上,上述行業用電量超過上年同期電量的企業。

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幹企業是指符合《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5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總體攻堅戰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33號)要求的38戶企業。

第六條 發電企業條件

(1)省內全部統調火電、水電企業;

(2)全省範圍內發電出力不受網架和時段限制的、符合國家政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併網發電的集中式光伏、風力發電企業(但特許權新能源企業、分佈式新能源企業、臨時接入電網的新能源企業除外)。

第七條 2015年交易合同未履行的企業,合同責任方不得參與2016年直購電交易。

第三章 資格審查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的電力用戶,向所在市、州供電公司申領、填報《甘肅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申請表》。經市州供電公司初審後,集中交省電力公司收集彙總。

發電企業向省電力公司交易中心申報。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省工信委、省環保廳、省能源局、甘肅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市場準入資格審查。審覈結果在甘肅省電力市場交易平臺和甘肅省電力公司網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十條 直接交易申報電量

1.電力用戶交易申報電量爲企業生產用電量;

2.發電企業交易申報電量爲上網電量,其中:

(1)新能源企業的電量按用戶的用電量的1/5參與交易。

(2)火電、水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電量對應關係爲1:1;

(3)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火電企業打捆參與交易,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火電企業發電量按照1:4打捆的電量,對應電力用戶交易電量。打捆交易由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交易週期以年度交易爲主,季度交易爲輔。年度交易組織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季度交易組織在當年3、6、9月底完成。具體時間安排在省電力公司網站發佈。

第十二條 季度交易內容主要包括,未參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資格的企業;符合第五條第(4)款規定的電力用戶;合同主體一方需要對年度交易合同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交易順序原則上按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火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交易。

第十四條 符合准入資格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交易通過甘肅電力市場交易平臺,採取雙邊自主協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方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