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

合肥近日出臺了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60%,下面是細則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肥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

近日,《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正式印發。記者瞭解到,此次新能源汽車充電補貼政策進行了較大調整。

A【購車】

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60%

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駛里程大於1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類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

按照現行政策,針對個人純電動乘用車的,續駛里程爲150到200公里(包括150公里)時,中央補貼金額爲3.6萬元,;續駛里程超過250公里(包括250公里)時,中央補貼金額爲4.4萬元。

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根據產品類別、性能指標等進一步細化補助標準。個人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

另外,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也將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並要求專項用於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B【充電】

個人新購用戶補貼2000元電費

充電補助一直是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戶最關心的內容。按照最新《細則》,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的,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細則》提出,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除外;個人當年不重複享受)。取消了此前實施的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10000元/輛的充電費用和私用充電設施安裝補助。

在充電設施補助方面,《細則》明確,對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配建)的充電樁,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500元/個的財政資金補助。

C【換購】

用黃標車換購額外補助3000元

《細則》規定,對個人提前淘汰自有黃標汽車,併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或純電動物流車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黃標車財政補償資金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

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應用里程較長,充電設施建設與應用規範的企業、居民小區,合肥市財政將給予每個單位10萬元的獎勵,專項用於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D【租賃】

租賃達300輛每車每月獎勵300元

對車輛運營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2017年給予每車每月300元的運營獎勵。當年推廣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要向推進中心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

此外,電池回收也將有獎勵。《細則》提出,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並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以下是合肥新能源汽車補助細則全文:

爲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17〕35號)等文件,特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補助對象

財政補助對象包括:合肥市轄區內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遊、電力、通勤等)和個人;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的建設運營單位;爲充電樁建設提供便利的物業管理單位或法人單位;開展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的企業;開展車用動力電池回收處理的電池、整車生產等企業;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小區”或“示範單位”。

二、財政補助產品

財政補助產品包括: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並在本市備案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通過驗收並應用正常的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

三、財政補助標準

(一)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駛里程(工況法)大於1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類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根據產品類別、性能指標等進一步細化補助標準。

個人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

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專項用於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二)充電補助。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除外;個人當年不重複享受)。

(三)換購車輛補助。對個人提前淘汰自有黃標汽車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或純電動物流車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黃標車財政補償資金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

(四)分時租賃企業獎勵。對車輛運營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第一年(是指2016年)給予每車每月500元的運營獎勵,第二年(是指2017年)給予每車每月300元的運營獎勵。

(五)充電設施補助。對驗收合格、管理規範的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正常營運3個月以上,且單個乘用車充電樁每月平均充電量不少於450度電),按照充電功率給予200元/千瓦的財政資金補助;對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配建)的充電樁,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500元/個的財政資金補助。

(六)電池回收獎勵。對整車、電池生產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並回收利用的,按電池容量給予每千瓦時10元的獎勵。

(七)示範小區和示範單位獎勵。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應用里程較長,充電設施建設與應用規範的企業、居民小區,給予每個單位10萬元的獎勵,專項用於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四、財政補助撥付方式及流程

(一)購車補助資金。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非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外地汽車生產企業)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以扣除財政補助資金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消費者。

本市註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按照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申請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有關通知的要求,向新能源汽車推進中心(以下簡稱推進中心)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由本市註冊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子公司先行墊付,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子公司彙總後向推進中心一次性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一次性購車數量超過10輛(含)的法人單位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詳見附件10)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覈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二)充電補助。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公用充電樁運營商向推進中心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2000元電費補貼直接兌現給消費者。消費者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覈意見,彙總後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複審後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轉撥縣區主管部門,由縣區主管部門負責向消費者兌現。

(三)黃標汽車換購補助資金。個人在購車後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覈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四)分時租賃企業補助資金。當年推廣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向推進中心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五)充電設施補助資金。公用或專用直流充電樁建設運營單位向縣區主管部門申請審覈並提交審覈所需材料,縣區主管部門出具審覈意見,提交相關材料至推進中心,推進中心出具審覈意見並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