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大全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覈、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圖出版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四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務社會發展的原則,並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中小學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六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七條 編制地圖,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祕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表示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製;

(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繪製;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

(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繪製;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製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遵守國務院批准公佈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表示地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居民地名稱,城鎮街道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按照依法確定並公佈的名稱表示。

(二)世界各國行政區劃地名和其他地名,按照外交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稱表示。

(三)歷史地名,按照外交部、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歷史地名錶示。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佈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准公佈的國界線標準樣圖、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組織編制包含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公益性地圖,並向社會公佈,供無償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內容的變更情況,用於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覈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覈制度。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覈。 生產、進出口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將樣品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樣品上的地圖圖形進行審覈。使用公益性地圖,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覈。

第十五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未出版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生產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進口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出口未出版的地圖的,由編制者送審;出口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申請人提出地圖審覈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覈申請表;

(二)需要審覈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在依法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圖審覈前,應當經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保密技術處理的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覈:

(一)世界地圖、全國地圖;

(二)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歷史地圖;

(四)主要表現地爲境外的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覈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涉及國界線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覈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覈依據的地圖,由負責審覈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覈的期限內。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無明確審覈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覈。

篇二:【每日一法】《地圖管理條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地圖管理條例》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地圖是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直觀反映國家的主權範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條例》的實施,無疑標誌着一個以地圖爲核心載體、全民多數參與的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的新時代開啓。”北京師範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副院長朱良說。

《條例》針對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作出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互聯網地圖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載體,也是國家版圖的重要表現形式,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目前,隨着網絡技術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地理信息應用的不斷深入,互聯網地圖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同時,存在錯繪、漏繪現象的“問題地圖”也頻頻出現。

根據《條例》規定,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建立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

地理空間信息能夠爲各類社會、經濟、自然資源、人文信息提供統一的空間定位框架,是國家“大數據”的空間關聯基礎。其實,互聯網地圖是用戶面最廣的地理空間信息,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能夠通過互聯網服務集成各類國家政治、經濟、文化信息,以及公民個人行爲實時信息,形成具有不可估量價值的 “大數據”。

“只有把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纔有可能對其數據進行有效監管,防止涉及我國社會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大數據被竊取。並且,只有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具備一定的互聯網地圖服務技術人員及安全審校人員,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問題的出現。”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高級工程師蔣捷說。

蔣捷認爲,強化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就是爲了保證互聯網地圖製作、發佈、使用過程中使用權威、準確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錯漏對公衆造成誤導、給國家主權完整和信息安全帶來損害。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高級工程師韓權衛認爲,不少公開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的地圖和地圖產品錯繪我國國界線,漏繪屬於我國領土的臺灣島、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隨意標註涉密地理信息,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引起外交糾紛,損害國家主權。因此,將《條例》規定的實行地圖審覈制度落到實處顯得尤爲必要且緊迫。

據測算,20xx年地理信息產業總產值達3600億元,增長率達22%。在“一帶一路”“互聯網+”等國家戰略的推動下,在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提速和各種應用需求上升的推動下,地理信息產業將步入加速發展期,未來仍將保持20%以上的複合增速,2020年總產值或將超過8000億元,商業模式較爲成熟的相關企業將迎來業績爆發期。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促進地理信息應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進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數據開放共享。

另外,涉密地理信息數據關係到國家安全。隨着地圖應用廣度和深度的不斷拓展,特別是導航電子地圖、互聯網地圖的迅猛發展,地圖用戶對地圖的精度、信息的詳細程度要求越來越高。對此,《條例》規定了利用涉密測繪成果編制地圖應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中國地圖出版集團總編輯徐根才指出,爲向社會生產和生活提供豐富多樣、利用方便的地圖產品和服務,解決保密與應用之間的矛盾,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研製了地圖保密處理技術,同時對地圖保密處理的技術使用和管理作了具體規定。

地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覈、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羣衆生活的原則。地圖的編制、審覈、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祕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製;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製;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製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准公佈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佈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於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覈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覈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覈。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地圖審覈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覈申請表;

(二)需要審覈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祕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覈: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爲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爲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覈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覈。

第十九條 有審覈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覈決定。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覈決定。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覈依據進行審覈。沒有明確審覈依據的,由有審覈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覈的期限內。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覈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覈。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定的,由有審覈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覈批准文件,並註明審圖號: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地圖審覈批准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覈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覈批准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着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註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覈批准文件和審圖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