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管理條例相關問答

想必大家對新出臺的房屋登記管理條例不怎麼了解,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房屋登記管理條例相關問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問:本次條例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答:我認爲最大的亮點就在於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原來我們靠各個地方統計往上報,但各類不動產數據都是分散的,比如住建部有統計口徑,掌握每年房屋交易量,國土部也有抵押或土地所有權出讓。另外這些數據都有滯後性,到年底才把數據要上來。並且這些數據不準確,因爲延時申報,虛假情況很難避免,這樣國家就很難掌握真實情況。現在搞實時共享,要求全國所有登記機構的信息必須實時錄入,一旦登記完成,馬上就在信息系統上顯示出來,動態變化。隨便選取一個時點,比如2014年12月22日10點24分,就能看到最新交易量,這就很準確。

問:除了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外,條例中還提到與審批交易信息和基礎信息的共享,這些又有什麼意義?

答:不動產登記主要服務於交易,房屋買賣裏面涉及預售許可這樣一個審批信息,如果不能及時共享,登記的準確性就難以保證。另外,還涉及基礎信息要能共享,比如身份證,二代身份證有芯片,丟了以後補辦,網上會顯示以前那個已經作廢,但現在只有銀行跟公安聯網,如果撿到別人身份證拿去開戶,銀行可以聯網識別出這是一個丟失作廢的,就不會給你辦。而目前登記部門和公安沒有實現聯網,現有的.身份證識別器只能判斷孤立時間卡片裏的信息,也就意味着撿到別人身份證拿去照樣可以辦。今後,按照條例規定就應同樣實現聯網。

再者,我們查是不是二套房、三套房,靠的就是登記系統,我們原來不完善,比如紙質沒有錄入,很難查到,以後如果都聯網,想查就很方便了。包括最高法院,正在搞加強執行,系統建成以後,想轉移財產就很難了,法院發一個通知書到登記機構,可以以人查房,輸入後就能查到在全國有哪些房產,這對於維護社會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各種欺詐,也包括反腐,都有重要意義,真正稱得上基礎性制度。

“條例出臺一再推遲,純粹是技術上很難”

問:不動產統一登記對老百姓的生活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條例裏面專門有針對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過去在農村,農民雖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很多沒有登記,政府說收就收走了。在一些城市,房屋買賣既要有房屋所有權證,又要有土地證,需要跑兩個部門去登記,今後如果統一的話,只跑一個部門就行,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羣衆的。總的來說,不動產的登記可以爲房地產市場交易提供一個基礎性制度,這種制度未必有立竿見影的效果,要看長期影響,好比把一條路修通了,車天天在上面跑,GDP就上去了。

問:《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的出臺,與哪些既有法律相沖突,如何解決這些衝突?

答:一個新的法規出臺,的確面臨與既有法律相協調的問題。像《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就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條文的修改問題。最好是能由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一個一攬子方案,對相沖突的法律條文列個清單,統一進行修改,審議通過就行。還有一種更簡單的做法,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一個決定,規定相應條文在《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出臺後就失效,也就是不改,直接把衝突的廢掉。我在參加討論的時候,主張是要改的,但有人提出說不需要改,因爲《物權法》第十條已經授權了,但《物權法》不可能授權行政法規的效力超越法律。當然,如果要改,根據全國人大立法程序,司法要至少審議三次,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開一次會議,意味着至少要半年時間。之前按照國務院的說法,2014年6月底條例出臺,就是沒有充分考慮到工作的複雜性,不得已只好推遲,以至於有人亂猜,認爲是貪官怕反腐,其實根本沒關係,純粹是技術上很難。

“現在把查詢搞得太嚴密了,人們利用起來非常困難”

問: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結果能在多大程度上公開?

答:查詢是個大問題,我們現在把查詢搞得太嚴密了。其實在《物權法》頒佈以前是有區分的,就是登記的結果,比如所有權是誰、有沒有被查封,任何人只要出示身份證都可以去查的。當然,這個查只能是按照提供的地址來查,不能以人查房。以人查房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手段,通常僅限於紀委、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在偵查犯罪時使用。而對於原始資料的查詢就比較嚴格了,比如房屋買賣合同、規劃許可證等。但《物權法》頒佈以後,把查詢限得很嚴,規定只有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纔可以,不再區分登記結果和登記原始資料。這樣做其實不太好,意味着即使搞了一個很好的登記系統,但人們要利用起來卻非常困難。在我看來,不動產登記的信息應該是公開的,否則系統本身的目的和功能就喪失了。

問:不動產統一登記過程中,誰來負責審查?具體操作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答:審查是當前真正值得關注的,但又被很多人忽視的關鍵環節。像房屋登記、土地登記,長期以來在審查方式上是有很大差別的,登記簿也不一樣,在未來統一登記中,如何做到更平衡的審查、登記簿的記載如何相互協調、登記程序如何規範乃至登記人員素質如何提高,這些都很重要,操作起來也必然會有一個磨合期。

即使條例公佈,也不可能馬上實施得起來。因爲地方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還沒有真正落實。國家層面雖然成立了不動產登記局,但只是一個宏觀的業務指導,具體到區縣,到底是應該單獨搞一個機構,還是設在國土局下面?如何設計這個機構?原有人員如何安置?這些通常是地方政府來決定的,地方政府要考慮各種因素,甚至主管領導是哪個系統出來的,都有影響。另外,一些地方原來有房地產交易中心,是一個正處級的事業單位,但很多地方的國土部門只是一個科級單位,如何統一協調?這就涉及最現實的問題,如果不解決,登記機構不合在一起,那麼再好的登記系統、登記簿也沒人來用。等於我們把路修好了但沒有車,路修得再好也白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