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前進項稅抵扣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爲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只有一般納稅人才可以按照第四條的規定抵扣進項稅,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如果新開業的納稅人都能夠在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那麼就不存在開業後取得進項稅不能認證抵扣的問題。但是實際情況有時並非如此。新設立的企業,從辦理稅務登記,到開始生產經營,往往要經過一定的籌建期,進行基礎建設、購買辦公和生產設備、建賬建制、招聘員工、聯繫進銷渠道等。在此期間,企業也會取得一定數量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有些情況下,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爲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徵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遇到障礙。爲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公告規定:

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二、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覈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或“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

(二)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覈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覈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公告規定之列,也就是說企業必須是實際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纔可以享受公告規定的進項稅抵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