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令的法律規定

法院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那麼關於什麼情況下能出具法院調查令?法院調查令有什麼條件嗎?下面請看小編爲你介紹的法院調查令的法律規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法院調查令的法律規定

法院調查令的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經覈對無誤的副本或者複製件。是副本或者複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提供複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 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製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繪製的現場圖應當註明繪製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加蓋製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不得斷章取義。

調查令的內容

※ 持令人的姓名、性別、律師證編號、律師事務所全稱;

※ 被調查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 向被調查人收集、調查證據的範圍;

※ 持令人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 調查令的有效期;

※ 被調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證據的原因;

※ 調查令簽發人簽名。簽發日期及院印。

申請調查令的條件

※ 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

※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述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 持令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僅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