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下稱原產地證)的管理,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以下稱《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實施方法》(下稱《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下稱《外貿法》),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下稱貿促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簽證機構

第二條 貿促會對本系統原產地證的簽發工作施行統一領導和管理。貿促會法律事務部是貿促會系統原產地簽發工作的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出證認證處是辦事機構,行使統一管理職能。

第三條 依照《規則》和《辦法》及貿促會章程規定,貿促會及其在各地的分會爲原產地證簽發機構(下稱貿促會簽證書機構)。

第四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負責辦理簽發原產地證事務的部門是貿促會及其在各地分會的出證認證處或相應機構。出證認證處或相應機構應至少配備兩名以上的專職人員負責簽發原產地證。

第五條 分會簽證機構在所轄支會或所轄地區未設支會的地方,可向貿促會管理部門申請派駐簽證點。管理部門根據“確有需要,具備條件”的原則進行審覈和批准。分會簽證機構對其派駐的簽證點實施直接領導和管理,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的培訓、檢查、監督。

第三章 申請資格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三來一補”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貿促會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

第四章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簽發原產地證的單位(下稱申請單位),須向所在地貿促會簽證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一)提交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外貿易經營權文件;

(二)填寫《申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註冊登記表》;

(三)申請單位應提交原產地證註冊登記書面申請;

(四)提交《原產地證明書手籤人員授權書》、《原產地證明書申領員委派書》

(五)提交簽證機構認爲必要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申請單位註冊的貨物,應填寫《申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產品清單》,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須如實填寫《含進口成分產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細單》(下稱《明細單》)。

已註冊的含進口成分的貨物,如成分發生變化或加工工序改變時,申請單位應及時向貿促會簽證機構申報。

第九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對經審覈合格的申請單位進行註冊編號,頒發申領員證件,並負責對手籤人員、申領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向申請單位提供經登記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明書》格式,或《加工裝配證明書》或《轉口證明書》。

第十條 原產地證手籤人員,必須是經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在當地貿促會簽證機構註冊的人員。 原產地證申領員是申請單位指定的具體辦證人員,須持當地貿促會簽證機構頒發的證件申辦原產地證。 原產地證手籤人和申領人有變動時,申請單位應及時通知貿促會簽證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所在地貿促會簽證機構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應嚴格按照《規則》、《辦法》以及貿促會有關簽證的規定,切實做到填報真實、完整、正確。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最遲於貨物報關出運前三天向所在貿促會簽證機構提出申請,必須提交《一般原產地

證明書申請書》(下稱申請書)、繕制正確的原產地證一式四份、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副本一份、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合同/信用證影印件和簽證機構認爲須提供的其他證件。未註冊或未申報的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還必須提交明細單。

第十三條 在出口貨物本身及其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沒有其他國家和地區生產的字樣或標記,方可申請簽發原產地證。

第十四條 除來料加工、進料加工的產品外,申請單位持所在貿促會簽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異地申請註冊和簽證。貿促會簽證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和單證有疑問時,可通過申請單位所在貿促會簽證機構協助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可委託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貨運代理公司代理申領原產地證,貨運代理公司代理申請單位申領原產地證時,必須向簽證機構提交由申請單位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和申請單位填妥並簽署的原產地證。以及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按規定交納簽證費。

第五章 審覈和簽發

第十七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對申請單位註冊和申報的出口貨物應進行嚴格審覈。

對含進口成分的貨物,如系本地貨源的,必須進行實質性覈查;如系異地貨源的,應嚴格審覈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和證件。必要時,可委託貨源所在地的貿促會簽證機構協助覈實。

對應覈查的含進口成分的貨物,應不定期地進行復查。對覈查結果,應做記錄備查。

第十八條 對貨物進行覈查時,須查看其製造加工工序、含進口成分比例、製成品的掛牌、標籤和包裝標示不得有他國或地區製造的字樣,應抽查原材料的外包裝。

第十九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則》的有關規定,正確判定出口貨物的原產地。

對列入“加工工序清單”的含進口成分的貨物,應按規定的主要製造加工工序、構成比例進行判定,未列入“加工工序清單”的,其原產地應按《規則》第六條二款判定,具體操作時,可按稅目號是否發生改變進行判定。

對不符合原產地標準的貨物,應拒絕簽發原產地證。

第二十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在查看單證資料是否齊全、有效、單證填寫是否完整、正確、文字是否清晰、印章和簽字有無錯漏後,方可接受申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退回申請單重報。

第二十一條 審證時,必須審覈原產地證內容是否與申請書、發票或合同/信用證一致,各欄內容是否符合邏輯關係,嘜頭是否按照發票所列嘜頭填寫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如無嘜頭,應加註英文“NO MARK”,簡寫“N/M”):用阿拉伯數字表述商品數量是否與英文大寫數字相符;在第七欄填制內容的末行有無結束符號。對含進口成分的貨物,要覈查明細單。根據明細單難以查清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必要時可派人到生產單位進行實地調查覈實。

第二十二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統一使用的原產地證格式爲正本淺蘭色,附有防僞造特徵紐索圖加暗記(CCPIT),無炭複寫紙一正三副,底邊加註(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十三條 原產地證一般使用英文填寫。如國外有特殊要求,也可以使用雙方約定的其他文字填寫。 原產地證中所列各欄內容應按有關規定填制。規定可以留空的第二欄,就填打星號“*”或“BLANK”。證書第六欄到第十欄不得加蓋校正章,嚴格控制在其他欄內使用校正章,最多不得超過2次。

第二十四條 按審證程序審覈完全合格後,在原產地證第十二欄進行簽註,加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單據證明專用章”,授權簽證員簽字,將證書副本一份、申請書、商業發票等有關文件一併存檔備查(保存兩年以上),並進行登記。

第二十五條 簽證機構只簽發原產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請企業。另一副本由簽證機構存檔,並保存兩年。對同一發票號項下的貨物只能出具一份原產地證。若同一合同項下分批出運的貨物必

須分批出具原產地證時,發票號不得重複。

第二十六條 原產地證通常在貨物裝運前簽發。如果因申請單位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在貨物裝運後申請原產地證,申請單應向簽證機構提交解釋遲交申請的證明文件和貨運單據或報關單,經簽證機構審覈後鑑發“後發證書”,並在證書第五欄注英文I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證書第十一欄、第十二欄應爲實際申請和鑑發日期。

第二十七條 如果已簽發的原產地證遺失或毀損,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向簽證機構申明理由並提供依據申請重發。簽證機構審覈重發時,應在原產地證第五欄內加註XX年XX月XX日原發XXXX號原產地證作廢“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二十八條 如果貨物未裝運或已經裝運,但出口貨物的單據(證)尚未寄往境外,申請單位提出更改已簽發的原產地證內容,需提出更改理由和依據,經簽證機構查覈同意,當即收回原證後,換髮新證,其簽證日期可以是結匯有效期內日期。無法退回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申請補發、重發或更改原產地證,應填寫《補發、重發或更改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補發、重發和更改原產地證,應按規定收費。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應按規定的.時間及內容填寫《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統計報表》(下稱統計報表)。每年上報兩次,即上半年於7月10日前,下半年於次年1月10日前,不得延誤。

第三十一條 上報的統計表必須真實、準確,必須經過複覈,由主管領導及製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簽證金額一律按出口貨物商業發票所列總值的FOB價值,以萬美元爲計算單位;萬元以下保留一位小數,餘數四捨五入。以其它貨幣計價的,應折成美元進行統計。

第三十二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必須重視日常簽證原始記錄,對留存備查單據建立企業分類檔案。

第三十三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發放空白原產地證格式,應登記編號和份數,並在每年年底將證書的庫存、發出數字報貿促會出證認證處,與原領取的原產地證進行覈銷,以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出具原產地證應按規定收取簽證費,分會應按規定將部分費用上繳貿促會作爲發展貿促會系統出證認證工作的經費。有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簽證人員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簽發原產地證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忠於職守,嚴格依法簽證,熟悉填制原產地證的方法與要求,熟練掌握和正確運用加工工序清單及含有進口成份產品的原材料構成比例的判定方法,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和彙報;

(二)掌握一定的對外貿易實務知識,瞭解我國外貿政策和國際貿易慣例;正確執行貿促會制定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熟悉申請單位的經營範圍和出口產品情況;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相當大專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英語水平,能查閱有關的外文單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簽證人員上崗前須進行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者,報經貿促會出證認證備案,頒發由貿促會簽署的資格證書,代表所在地貿促會簽證機構簽署原產地證。

第三十七條 未經培訓、未取得資格證書和未報經備案的人員,不得代表貿促會簽署原產地證。 簽證人員的培訓及考試製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簽證人員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貿促會出證認證變更內容,由貿促會出證認證處予以註銷。貿促會每年定期將簽證人員變化情況上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凡依法辦證,嚴格管理,遵守《規則》,認真按照《管理辦法》簽發原產地證的分會,由貿促會進行表彰;凡簽發工作中嚴格審覈,認真、熱情、周到服務,並無差錯的簽證人員,由貿促會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條 凡申請單位或人員,申請及時、單證正確、手續完備、協作密切,執行貿促會系統有關簽發原產地證的規定成績顯著者,可通報表揚,並推廣其先進經驗。

第四十一條 凡簽證人員違反規定簽發原產地證,貿促會將區別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收回其原產地證簽發資格證書的處罰。對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者,吊銷其簽證資格,情節嚴重的,按《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不重視簽證工作、管理混亂的分會,經批評仍無改進的,貿促會將區別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警告、暫停簽證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取消其簽證權。

第四十三條 簽證人員嚴重配備不足、管理薄弱的分會,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貿促會視其整頓情況酌情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申請單位或人員隱瞞貨物來源或進口成分,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原產地證,或僞造、變造原產地證,非法轉讓原產地證的,貿促會將酌情上報國家主管部門,並在貿促會系統內進行通報。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貿促會簽證機構必須加強現代化管理,配置計算機設備進行簽證統計和管理,逐步實現計算機聯網。

第四十六條 貿促會對分會簽發原產地證工作實行不定期檢查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