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根據“總體稅負不變”原則,優化了稅負結構,對貨車、掛車和船舶(遊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車維持或下調了稅負,對13%左右的乘用車增加了稅負,那麼,下面是車船稅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爲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爲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爲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爲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覈查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

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0升(含)以下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60元至36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00元至54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60元至66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660元至120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1200元至240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2400元至360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4.0升以上的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600元至540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稅目:商用車客車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480元至1440元 備註:覈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稅目:商用車貨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16元至120元 備註: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稅目:掛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按照貨車稅額的50%計算 備註:(空)

稅目:其他車輛專用作業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16元至120元 備註:不包括拖拉機

稅目:其他車輛輪式專用機械車 計稅單位:整備質量每噸 年基準稅額:16元至120元 備註:不包括拖拉機

稅目:摩托車 計稅單位:每輛 年基準稅額:36元至180元 備註:(空)

稅目:船舶機動船舶 計稅單位:淨噸位每噸 年基準稅額:3元至6元 備註: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稅目:船舶遊艇 計稅單位:艇身長度每米 年基準稅額:600元至2000元 備註:(空)

相關問答

一、《車船稅法》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麼?

答:2006年12月,國務院廢止《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制定了《車船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取得了較好效果。2010年車船稅收入241.6億元,比2006年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收入總額增長3.8倍。

按照全國人大授權決定和立法法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稅收單行條例在條件成熟時應當上升爲法律。現階段將《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爲《車船稅法》的條件已經成熟:一是車船稅收從建國初期開徵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稅收體制改革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國務院對車船稅收制度做過多次調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礎。二是在60年的徵收實踐中,無論稅種名稱如何變化,車船稅的相關制度已經爲社會所知曉,並被納稅人所接受。三是近年來我國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車逐步進入家庭,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據統計,截至2010年10月,我國汽車產量和銷量均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全社會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99億輛,成爲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機動車保有國。在我國人均資源擁有量少,經濟社會發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低,生態環境日益脆弱的情況下,汽車生產與消費的快速增長,面臨着石油緊缺、交通擁堵、空氣污染等問題。因此,在稅制相對穩定,制定法律的條件比較成熟的情況下,有必要將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

二、《車船稅法》出臺有哪些意義?

答: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意義:一是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二是促進稅收法律體系建設。三是通過立法完善了稅制,體現稅負公平。四是作爲第一部由條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稅法律,具有標誌性作用。

三、與《車船稅暫行條例》相比,《車船稅法》對相關稅制要素作了哪些調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完善徵稅範圍。《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徵稅範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車船不徵稅。從車船稅財產稅性質和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徵稅範圍。《車船稅法》不再按車船是否登記來確定是否具有納稅義務,將徵稅範圍統一爲本法規定的車船。

(二)改革乘用車計稅依據。《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微型、小型客車(乘用車)按輛徵收。車船稅作爲財產稅,計稅依據理論上應當是評估價值,但由於乘用車數量龐大且分散於千家萬戶,難以進行價值評估。考慮到乘用車的排氣量與其價值總體上存在着正相關關係,《車船稅法》將排氣量作爲乘用車計稅依據。

(三)調整稅負結構。一方面,爲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車船稅法》對佔汽車總量28%左右的貨車、摩托車以及船舶(遊艇除外)仍維持原條例稅額幅度不變;對載客9人以上的客車稅額幅度略作提高;對掛車由原條例規定的與貨車適用相同稅額改爲減按貨車稅額的50%徵收。另一方面,爲更好地發揮車船稅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和節能減排的政策導向,《車船稅法》對佔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也就是載客少於9人的汽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一是佔現有乘用車總量87%左右、排氣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稅額幅度適當降低或維持不變;二是佔現有乘用車總量10%左右、排氣量爲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適當調高;三是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排氣量爲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稅額幅度比現行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此外,爲了體現車船稅調節功能,《車船稅法》將船舶中的遊艇單列出來,明確按長度徵稅,並將稅額幅度確定爲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規範稅收優惠。《車船稅法》除了保留《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外,還增加了以下三項優惠規定:一是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免徵車船稅;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免徵車船稅;三是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可以減徵或免徵車船稅。

(五)強化徵收管理。考慮到機動車數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徵管難度較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管理機構比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較嚴密,在不過多增加工作量的情況下,由其對車船稅的徵收予以協助,對於提高徵收績效、防止稅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爲此,《車船稅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覈查後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船舶的流動性大,目前對船舶徵稅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夠理想。爲此,《車船稅法》規定,船檢機構應當在提供船舶有關信息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四、爲什麼將車船管理人也作爲車船稅的納稅人?

答:車船管理人是指對車船具有管理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的單位。通常情況下,車船的所有人與車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車船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情形,如國家機關擁有所使用車船的管理使用權,其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就出現了車船的所有人與車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況。如果讓抽象意義上的國家作爲車船的所有人去繳納車船稅,在實踐中是無法操作的。所以,《車船稅法》將車船管理人也規定爲車船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