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差旅費管理辦法

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如下就爲大家收集了寧夏差旅費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學校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公務人員赴外地掛職、學習等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學校教職工臨時到銀川市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由單位負責人審批,單位負責人出差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各單位應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交通費

第四條 交通費分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由本人提供出行當天應乘坐交通工具費用標準依據,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七條 乘坐飛機時應根據《關於寧夏大學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計財處[2015]29號)要求購買機票。

第六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在保險有效期內,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乾使用。在自治區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區內出差,在銀川市(含所轄市、縣、區,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住宿費開支標準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未按規定限額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如遇特殊情況無住宿費發票的,需說明工作實際,由單位負責人審覈批准,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四條 當天往返的不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按不超過住宿費限額標準的50%憑據報銷。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定額補助,包乾使用。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未按規定限額標準用餐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五章 掛職、學習等期間伙食補助交通費管理

第十八條 派駐鄉鎮及以下農村、企業、社區等的單位或人員,人數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無炊事員編制,必須集體立竈的,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伙食補助費;回族等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設立專竈或另備竈具做飯,確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給予150元伙食補助費。工作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到中央國家機關或單位、自治區外及自治區內常駐地以外市縣(區)掛職等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30元。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 到黨校和大、中院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工作人員,在自治區外的,學習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20元;在自治區內的,學習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0元。學習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 到農村開展定點幫扶和支援基層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0元。工作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二條 經單位按規定批准休探親假、工作關係由外省市(區)調入寧夏大學的工作人員,報銷往返火車票、長途客車票,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乾使用,所定標準爲最高限額。

第六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它單位轉嫁。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並承擔費用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住宿費、交通費支出等應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審處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費審批管理辦法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爲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差旅費標準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用經費管理,專項經費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