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環境保護稅法明年實施

我國首部環境保護稅法明年實施,下面是環境保護稅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保稅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爲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重要原則是實現收費與徵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作爲環保稅的稅額下限。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範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環境保護稅和其它稅收不一樣,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繳稅。

排污費和環保稅不同點主要是: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

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立法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爲鼓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參考實踐中一些地的做法,環境保護稅法增設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

現行的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環境保護費改稅後,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爲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爲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參與分成了。

按照預算法規定,稅收收入應該納入一般的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與支出掛鉤。雖然環境保護稅不採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

附:

環境保護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爲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六條 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章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第九條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數據計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覈定計算。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爲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爲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爲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