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解約協議書

有簽約就會有解約,那麼,二手房解約協議書如何寫?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二手房解約協議書

二手房解約協議書

賣方(下稱甲方):

身份證件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件號碼: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件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件號碼:

乙方於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購買坐落於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套,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乙方已繳付樓款/首期款:(人民幣)_________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繳款項自動轉爲甲方借款,以雙方商定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計息,不計複利。

3、甲方還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____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註銷抵押登記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_______承擔。

五、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爲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____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二手房解約協議相關知識

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

總的來說,理想的狀態是:三方(買房,賣方,中間方)協商,若能達成和平解約,簽署解約協議即可!

一般情況:若其中一方單獨違約,三方協商,違約方能賠付一定的補償,對方不予追究,簽署解約協議及賠付相關事宜!

各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合同條款法院判決,強制判決!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颱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其實,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三種形態:

1、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爲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上述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爲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2、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着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3、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爲,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合同法對於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九十三條,該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