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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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1

申請人:xxxx律師事務所 戴xx律師,執業證號:

聯繫地址:xx市xx區人民xxx貿中心xx室,電話:xxxxxxxxxx

申請事項:

爲犯罪嫌疑人xx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爲監視居住。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盜竊一案,於xxxx年 月 日被貴局刑事拘留,後於 月 日經江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羈押於寧波市看守所。受xx家屬的委託,xxxx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擔任xx公安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辯護人申請對xx變更強制措施,改爲監視居住。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爲,對犯罪嫌疑人xx採取監視居住,既不會妨礙本案偵查程序的正常進行,不存在社會危害性,而又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的恢復,以保障後續的訴訟程序正常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向貴局提出申請,望予以批准。

此致

  寧波市公安局江東分局

  申請人:xxxx律師事務所

  戴xx 律師

  xxxx年 月 日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模板2

申請人: 李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xx的一審辯護人。

聯繫電話: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市xxx區xxx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郵編:xxxx

申請事項: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被告人王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事實及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xx市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的委託,指派本律師(申請人,以下簡稱我)擔任他的辯護人。

身爲辯護人,我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日前我審閱了案件材料,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進行了相關調查分析工作。

就本案實體方面,我發現:

1、本案公訴人指控的“王xx、陳xx利用職務之便,挪用979萬元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其中609.3萬元至今未還”等相關事實行爲,

從表面上粗看,似乎是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形式特徵。

2、但是,結合這些事實行爲非常特殊的`背景環境及格外複雜的具體細節的客觀真相來分析判斷,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可以確定,

實質上,王xx、陳xx“舉全供銷系統財力物力保障胖哥健民公司這一縣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建設驗資設立投產順利成功”過程中的相關事實行爲,

其性質是“供銷社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在盡心履行工作責任”確保及時圓滿完成“胖哥健民這一縣委縣政府已率先挪借出了350萬元鉅額公款特別扶助的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工作任務。

所謂“縣供銷社理事會主任王xx及縣供銷社理事會分管副主任陳xx多次以理事會領導名義商定決議預謀從縣社二級單位縣棉麻公司、縣社養老金帳戶、縣社控股企業裕農豐農資配送有限公司挪用公款979萬元用於胖哥健民這一重點項目”等事實行爲;

所謂“王xx、陳xx利用職務之便,在自己已經成爲胖哥健民公司的註冊股東之後,仍繼續公然多次以理事會領導名義商定決議挪用公款資助胖哥健民公司這一縣招商引資重點項目進行營利活動”等事實行爲;

從情理上來講,根本“不屬於挪用公款謀私利的行爲”!

從法律上來說,絕對“不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行爲”!

爲此,我今天向合議庭緊急提交了《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一)》及《律師補充辯護意見(之二)》。

同時,就本案程序方面,我也注意到了:

被告人王xx於xxxx年6月2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同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6月9日,被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6月10日由方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並羈押於方城縣看守所。

xxxx年6月23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王xx涉嫌挪用公款案件移送審查起訴,xxxx年10月25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向貴院就本案提起公訴,貴院於xxxx年11月9日開庭審理了本案, 11月23日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審理,其間方城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截至申請之日即xxxx年4月23日本案仍未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據此,即使從xxxx年11月9日第一次審理本案計算,再加上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的一個月,貴院對本案的審限至xxxx年3月8日也已屆滿,但貴院一直沒有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3月8日後即已處於超期羈押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超期羈押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現象”。

我認爲:

1、爲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爲民的觀念,切實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嚴厲打擊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嚴格防止超期羈押”。

2、對已被羈押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被告人,應當依法予以釋放;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要繼續審理的,必須“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3、必須“堅持依法辦案,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對於審理後,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無法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絕不能搞懸案、疑案,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4、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凡故意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目前,超期羈押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羣衆反映強烈。堅決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象,是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在“維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6、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的刑事訴訟觀念。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有罪。

必須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錯誤觀念,避免因超期羈押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權益現象的發生。

7、必須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

必須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被告人。

8、對已被羈押的被告人,在其法定羈押期限已滿時必須立即釋放,如審判活動尚未完成,需要繼續審理的,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做到追究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統一。

9、必須嚴格執行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

超期羈押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正,對此必須嚴肅查處。

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或者紀律處分;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情節嚴重的,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我現特向貴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被告人王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望貴院及時予以決定。

此致

  方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xx的一審辯護人):

  李xx 律師

  xx市xx律師事務所

  xxxx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