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申訴的一般流程

一、再審、申訴的提起

1、誰可以申請再審、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再審人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2)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案外人;

(3)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繼受人。

2、申請再審、申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3、在何時申請再審、申訴?

(1)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提出申訴的期限:申訴沒有期限限制,如果當事人找到新的證據或事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均可提起申訴。

4、向哪個部門申請再審、申訴?

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5、申請再審、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再審、申訴一般應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申訴狀;

一審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

再審判決文書;

申請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託書;

代理人身份證明;

律師事務所函;

原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

支持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證據;

提供U盤。

6、申請再審、申訴時需要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再審、申訴的審查

1、審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2、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三、再審、申訴案件的審理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認爲還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的,還可以繼續申請再審、申訴;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認爲還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的,還可以繼續申請再審、申訴;

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