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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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申訴書

勞動人事爭議申訴書1

申訴人:

被訴人:

申訴請求勞動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以下款項:

1、xxxx年10月3日至xxxx年11月3日的一個月工資1987.96元;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993.98元;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87.96元。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湖南省花垣縣補抽鄉米溝村八組人,男,xxxxxxx年4月7日生,苗族。xxxx年10月3日應聘入職“xx市xx服飾有限公司”做車位工。雙方簽有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計時薪資,底薪1100元。人事部藉口等領導統一簽字把合同扣留。爲便於以後工作聯繫我把本人手機號碼告知現場管理員陶xx,到6日晚上因本組沒有貨做,我給陶xx說我回租房去了,有貨打我電話。後來有貨了他也沒有及時打電話給我,直到25號我實在等不起了,主動發短信詢問陶xx,被告知現在有貨做26號來上班。因爲本組有時會斷貨再者我也是剛來工作不夠熟練不適應工作,另外菜油有股強烈的燒焦味,吃不飯提出辭職,已獲公司批准。當我提出結算工資時公司以本人檔案資料早已被註銷,沒有考勤記錄爲由不予結算。既然早已把我除名爲什麼本月25號還要我來上班?11月3日還辦正常離職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被訴人原因致使申訴人無法正常勞動,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又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被訴人應依法向申訴人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因公司斷貨及有貨沒有及時告知申訴人,人爲原因造成申訴人被迫停工十九天,被訴人應依法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申訴人十九天的工資。被申訴人拒絕支付申訴人辭職工資,經勞動部門兩次調解責令支付,被申訴人依然拒絕支付申訴人工資,根據《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被申訴人應依法支付申訴人賠償金1987.96元。綜上:被申訴人應依法一次性支付申訴人xxxx年10月3日至11月3日一個月的工資1987.96元解除勞動合同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993.98元及解除勞動合同月工資的百分之一百的賠償金。

此致。

  申訴人:***xxxx年11月26日

勞動人事爭議申訴書2

申訴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xxxxxxxxxxx

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xxx年1月7日至xxx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xxx年1月至xxx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xx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xx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xx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xx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爲,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xxx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爲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xx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爲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xx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xx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