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大全

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下面是小編帶來的申訴書大全,希望對你有幫助。

申訴書 篇1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xxx,女,xxx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xxx,男,x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x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終字第xx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爲:婚生兒子宋xx由宋xx負責撫養,嚴xx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xx作爲宋xx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週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爲: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xx、嚴xx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xx應當支付給宋xx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爲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爲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爲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xx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爲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爲是申訴人嚴xx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xx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爲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xx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xx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20x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20x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爲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註銷”,並沒有告之註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註銷的時間和註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註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爲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爲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爲xxxx帳戶內餘額5000元、帳號爲xxxx帳戶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爲xxx帳戶內餘額爲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爲19405.55元。作爲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爲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xx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爲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xx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爲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覈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爲何卻如此執着?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xx,申訴人嚴xx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xx應該由嚴xx負責撫養。

由於宋xx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爲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xx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xx,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纔出現其所謂的“宋xx自20x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xx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爲由將兒子判給宋xx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爲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xx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20xx年1月之前,宋xx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xx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xx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爲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書 篇2

申訴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xxxxxxxxxxxxx

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20xx年1月至20x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20x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x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20x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20x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爲,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20x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x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爲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20x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爲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x2)。

四、申訴人20x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20x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x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20xx年 月 日

申訴書 篇3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繫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繫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20XX年X月-20X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20XX年X月-20X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XX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於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XX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麼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麼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麼時間加班、加點,累計XX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麼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說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爲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後果。

本人已閱讀並認可以上說明。

  投訴人(簽名):劉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訴書 篇4

被申訴人:金某某性別:男年齡:35歲

職務:教師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二中學

申訴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課堂上不集中聽講,與同桌學生講話,金老師對我進行了批評教育。但我把教師的話當耳邊風。過一會兒又繼續在下面說話。金老師一氣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揮手打了兩個耳光。事後,我感到耳部不適,經醫院診斷爲外傷導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課堂紀律,確有錯誤,但作爲教育者不顧《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禁止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體罰學生導致嚴重後果屬違法行爲。

申訴請求:

要求學校對金老師進行行政處分,並承擔1200元醫療費。

申訴人:李某某性別:男年齡:15歲

職務:學生所在班級:某某市第二中學二年一班

  申訴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申訴書 篇5

被申訴人:崔某某性別:男年齡:51歲

職務:校長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一中學

申訴理由:

98年4月3日,我參加了縣教育學會組織的爲期一天的學術討論會。事先未向學校請假,也沒有和教同班課程的其他教師串課,致使我所任教的兩個班各有一節數學課沒有上,這是我的錯誤。學校對其按曠職論處,按照我校的有關規定,扣發其當日的工資和本月的全勤獎,並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提出批評。《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我參加的是縣教育學會學術活動(等於上班),學校對其進行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利。

申訴請求:

退回扣發的工資和獎金,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取消對其所做的批評。

申訴人:張某某性別:男年齡:38歲

職務:教師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一中學

  申訴人:張某某

  20xx年4月9日

申訴書 篇6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民事申訴書範例參考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爲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爲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爲違反合同規定,因爲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

1.購銷魚粉合同複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申訴人:張某某

  19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