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訴書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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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訴書實例

  行政再審申訴書實例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xx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爲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爲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xxx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xx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爲,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爲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爲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爲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爲:……(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爲,xx公司本身作爲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爲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爲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爲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爲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爲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爲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爲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爲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爲,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爲,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爲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爲(侵害行爲)以及上述違章行爲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爲”(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爲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行政再審申訴書實例2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xx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 廠長 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 xx 局長

申請人不服(x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x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xx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兩項爲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xx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x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x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xx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xx糧食局爲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黴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x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xxx)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xxx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xx塘境內當場查獲xx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餘xx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麼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xx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xx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xx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xx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xx,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xx塘糧站人員到xx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穀子”爲由查封45000斤穀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xxx)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爲,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xx市糧食局追加爲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爲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爲。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爲新的賠償請求是迴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爲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採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於行政侵權行爲範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並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於加工150萬公斤穀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爲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xx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穀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穀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穀,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 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爲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並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係,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後,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沒發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瀆職行爲。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穀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00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黴爛 穀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於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xx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xx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x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穀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爲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xx市xx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餘xx

  xxx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