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訴書格式

勞動仲裁申訴書不會寫?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仲裁申訴書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勞動仲裁申訴書格式1

申訴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ccccccccccccccc

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xx年1月7日至xx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xx年1月至xx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xx年7月至9月7日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並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xx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x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x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爲,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後,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於xx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籤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後,被訴人並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爲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x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爲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x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x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爲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xx年 月 日

  勞動仲裁申訴書格式2

申訴人:XXX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XXXXX;現住址:XXXXXXXX。

被訴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XXXXX;性別:X;職務:總經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xxx年11月15日起至xxx年1月14日起,期間週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xxx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並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於xxx年11月15日進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爲週一至週五,週六休息,週日上班。

申訴人於xxx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xxx年11月15日至xxx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xxx年11月15日至xxx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爲2000元,試用期過後爲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爲週一至週五,週六休息,週日上班。

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xxx年11月15日起至x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xxx年11月至xxx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60-6213003。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爲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爲加班;

2、根據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xxx〕8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爲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xxx年11月15日起至xxx年1月14日起週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2000元÷20.92天×200%)+(2000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訴2

事實:申訴人於x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仲裁證據: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

事實:申訴人於x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

事實:被申訴人於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xxx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並於xxx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於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xxx年12月15日至xxx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00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爲三個月,但後來簽訂勞動合同爲一個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爲準則。

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xxx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