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格式是怎樣的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省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

被上訴人因原告xxx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東xxx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東xxx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xxx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市xxxxxx有限公司訴上訴人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xx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xxx區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xxx月xxx日,xx市人民法院做出(xxxx)東xxx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x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xxx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一)移送管轄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法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後認爲本院無管轄權,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於第一種移送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14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也即賦予了當事人對此種移送管轄提異議的權利。

對於法院的'依職權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受移送的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其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即以指定管轄作爲其救濟程序,因此,無須再由當事人提異議。

(二)指定管轄,大多數學者認爲其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的權利,從維護上級法院權威的角度來看,不應賦予當事人管轄異議權。這可避免不同主體行使監督管轄權行爲的交叉,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實現訴訟經濟。管轄權轉移,是級別管轄制度中的一項變通性規定,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級法院審理屬於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上級法院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管轄權轉移,雖然主要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理案件的分工和協調,但是其必然會導致一審法院級別的變化。而一審法院的級別變化,還會導致可能發生的二審之管轄法院的級別變化,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若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有異議,其實也即對級別管轄的異議,而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是可以提異議的。因此,爲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保障其程序利益,應當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轉移提出異議。

x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