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本及異議提出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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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本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福xx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東陽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xxx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xxx)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爲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爲:原被告於xxx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爲首選地。xxx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爲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xxx年簽訂的***協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爲首選地。xxx年簽訂的`***協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爲首選地。

兩份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爲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爲首選地。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於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況且依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並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爲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上訴人認爲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採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爲福州市***區。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於福州市***區,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限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並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