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

繼承糾紛是衆多民事糾紛中,發生較多的一種,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1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

經常居住地:xx

聯繫電話:xx

請求事項:

1、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撫卹金5萬餘元;

2、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房屋補貼2萬餘元;

3、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銀行存款3萬餘元;

4、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xx遺產xx市xx新村xxx號xxx室房屋產權;

5、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xx即原告的母親於xxxx年3月21日死亡,xx死亡後,其遺產未作分割。被繼承人xx即原告的父親於xxxx年11月17日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親xx。xx已於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繼承人現留有遺產:銀行存款3萬餘元、房屋補貼2萬餘元、撫卹金5萬餘元、xx市xx新村112號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對上述遺產進行處分。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上述遺產應由原被告雙方依法均等繼承,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 日

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2

原 告:潘某,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潘某一,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xx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某房屋爲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佔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爲女兒。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顧某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某房屋一套【產證號:號】,三人爲共同權利人,各佔1/3份額。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顧某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顧某,女,生於 年 月 日,居住 路 弄 號 室,爲產權房,產權證號爲 ,本人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後(去世以後)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潘某(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天有不測風雲,原告之母顧某於xxx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潘某

  xxxx年五月二十日

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爲達成協議,爲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爲,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衆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爲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