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民事起訴狀

原告: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民事起訴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13年12月 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13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爲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築面積爲96.6平方米,總價款爲881049元。其中,被告應在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餘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在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餘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有限公司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