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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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範例1

原告:XX,女,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生於xxxxx年10月15日,住忠縣XX鎮XX村七組273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原告:XX,女,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生於xxxx年11月17日,住忠縣XX鎮XX村七組173號。身份證號碼。

被告:XX,男,漢族,重慶市忠縣人,現住忠縣XX鎮XX村Z組XX號,電話:。

案由:法定繼承。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XX丈夫XX位於忠縣XX鎮XX村XX組273號房屋一間(一樓一底)歸上述二原告繼承,房屋價值10萬元。

2、依法判決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XX與XX(XX系再婚)於1xxx年開始同居生活,於20xx年6月4日登記結婚,離婚訴訟。婚後共同生育女兒XX(本案第二原告)。並於20xx年4月原告XX與其夫XXX共同在忠縣XX鎮XX村XX組XX號修建房屋二間一樓一底,同時婚後原告夫妻二人還欠借款4萬元。20xx年9月12日XX因病去世,去世後被告XX(系XX與前妻XX共同所生之子)即從外地趕回,不僅從原告家中拿走其個人的戶口頁,而且還強行前來住進原告XX與XX婚後共同修建的另一間房屋至今。在XX與前妻XX離婚後,被告XX一直隨他親生母親XX生活,被告XX只是戶口空掛在上述原告家戶口簿上。被告XX在其母XX與其父XX離婚後一直隨其母XX生活。原告XX與晏XX結婚後被告從未回家關心過其父XX,更未與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過,並且第二原告XX纔剛上小學一年級,尚未成年,原告XX因長期患病已失去勞動能力。XX去世後,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XX與XX的`婚後共同修建的另一間一樓一底房屋,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原告XX除享有自已一間房屋(一樓一底)外,還應與第二原告XX共同繼承其另一間房屋的權利和償還因借款4萬元的義務。被告XX從XX與其母離婚後,從未隨XX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XX也無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後,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經濟收入來源。因此被告XX依法不應享有繼承其XX遺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作出公正裁決,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忠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法定繼承糾紛民事起訴狀範例2

原 告:李xx 女 1xxx年3月25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河口區民權北七街45-4-1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河口區沙龍南街38-502 二原告電話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年11月2日出生 漢族 系大商退休職工 現住址:xx市沙河口區石門街26-28號2-1-1 電話:xxxxxx

第三人:xx省xx石英輝綠岩製品廠

法定代表人:劉穎軍 系公司負責人 電話: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區西北路211號

訴 訟請求

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給付二原告人民幣各九萬元。

事 實與理 由

二原告(下稱原告)與被告系繼母女關係。80年代,原告之父李連成在第三人處(原xx省xx監獄)分得住房一套(坐落於“xx市沙河口區石門街26-28號2-1-1”)並獲承租權。後被告與原告父親結婚(約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親病逝,同年底,被告避開二原告,獨自以繼承人的身份通過第三人將上述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認爲,案涉房屋應屬於父親生前所留遺產,原告與被告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現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將其歸爲己有,該行爲是對原告財產權的侵害。第三人在爲被告更名中,沒有盡到審查的義務也對其負有責任。故原告訴至貴院,以求支持各項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