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

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1

原 告:×××,男,xx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區xx鄉xx村x組x號,現住所:xx市xx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繫電話:xx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xx區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由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件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駕駛證和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受僱於第一被告從事貨運工作,於xxx8年3月13日晚駕駛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車(車牌號爲瓊Cxxxx),前往位於xx市北部的月亮灣去拉黃土。該地點具體位於世紀大橋對面,美麗沙工地後面。同行的還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車輛(車牌號爲瓊xxxx),司機王xx。晚9:30左右當第一趟裝車完畢後,受僱於兩被告的工地負責人汪峯對原告說:可以出發,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島別墅區。同行的除瓊xxxx外,還有另一僱主的瓊Cxxxx自卸車。晚上10:00左右到達卸土地點。因原告駕駛的自卸車上部被蓬布蓋住,需要將其拿掉後纔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車頂上把蓬布從後往車前部摺疊起來,疊完後在用繩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時,繩子突然斷裂,原告身體隨即失去平衡從車頂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峯就用自己的越野車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醫院。CT拍片顯示:傷勢嚴重。因該醫院無住院牀位,需到其他醫院就診。隨後原告又被聞訊趕來的兩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醫院。X片顯示:1、左尺骨冠狀突骨折並肘關節脫位;2、左橈骨遠端骨折。CT顯示:左月骨骨折。經省人民醫院醫治,並用石膏將原告左手骨折處固定後,發現還有一片碎骨卡在關節裏,需做手術纔可以治癒。而第一被告不同意進行手術,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針、藥來治療。在隨後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時間裏,原告先後分別去了xx市府城、xx區及定安縣三處就醫,所到之處,醫生都認爲只有進行手術纔可以治癒。而第二被告認爲原告所受人身損害只需做個小手術就可以了,並建議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術。因此不同意在xx市進行手術醫治。在此期間,原告與第二被告就手術費分擔之事進行過多次協商,也未果。無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預付購買的五天針、藥水後,於3月19借款在省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時,醫生告訴原告還得需要二次手術。對此,兩被告均置之不理。作爲僱主的兩被告,在其僱員爲其工作,發生人身傷害後,應當積極地爲其提供治療,不能以醫治費用過大爲理由,拒絕對原告所發生的'骨折負賠償責任。而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系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式經營模式,應該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參照《xxx6—xxx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通知》(瓊公交警【xxx5】160號)及海南省交警總隊xxx7年8月30日公佈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兩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如下(含二次手術):

1、 醫療費: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 誤工費: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 護理費: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 交通費:270元+xxx元=470元

四項合計:25040.3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決定訴請法律裁決,懇請貴院責令兩被告履行以原告訴訟請求所列各項之義務,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二份。

2、證據目錄一份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2

原告:陳xx,男,xx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xx,男,xx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鑑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 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8 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xx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xx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鬥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後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鑑定,原告所受損傷爲輕微傷甲級。案發後,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幹警及時前往制止,並現場證明原告陳xx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鍊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爲,被告致傷其身體並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爲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