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狀範本

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狀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狀範本1

原告:姚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XX號XX幢XX室。

原告:湯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XX路XX號XX幢XX室。

二原告聯繫地址:上海市寧XX路XX號XX大廈XXXX室。

郵編:XXXX聯繫電話:XXXX

被告:餘XX,女,中國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XXXXXX。

被告:餘XX,男,中國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XXXXX。

二被告聯繫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號XX室。

郵編:XXXX 聯繫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整;

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9 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務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下籤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即乙方)購買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 XX區XX路XX號XX幢XXX室房屋,房價款爲人民幣4XX萬元整。簽約當天,雙方簽署了補償協議,約定乙方另行補償甲方裝修及設備款人民幣8X萬元整。原告於簽約當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整;於xxx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幣274萬元整。根據本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甲方於收到乙方貸款款項(即人民幣290萬元整)後3個工作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標誌爲甲方將該房屋的鑰匙交付乙方,並對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若有)、電話(若有)、有線電視(若有)等費用進行結算。同時,本買賣合同約定乙方於甲乙雙方辦妥房屋交接手續當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幣1萬元整。xxx0年2月3 日,原告貸款銀行農業銀行放款給被告人民幣290萬元,按照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應於3個工作日即xxx0年2月8日內交房給原告。被告因故遲延交房,直至 xxx0年2月21日(共計13天),原、被告簽署《房屋買賣交接書》完成交付手續,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幣1萬元。

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付款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被告違約遲延 13天交付房屋,合計人民幣37,050元,扣除原告遲延1天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1,370元,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35,680元。特此,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二手房買賣糾紛起訴狀範本2

原告:陳上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民族:

住所地:

聯繫電話:

原告:萬濤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民族:

住所地: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劉波

被告:

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民族:

住所地:

聯繫電話:

第三人:深圳市通泰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雙倍賠償違約定金人民幣捌萬元和違約金壹萬壹千柒佰伍拾元;

2、要求被告承擔原告不能及時入住的租金損失 元;

3、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6年6月30日原告在第三人福田分行處見到被告提供的房產資料,較爲中意。就在第三人居間下與被告達成《買賣意向書》(證據一),主要內容爲:1、就綠洲豐和綠景閣2109與顏彥達成買賣意向;2、評估公司就該物業評估價值爲人民幣45萬;3、雙方約定以評估價值爲準,在xxx6年7月7日前簽署買賣合同。xxx6年7月6日原被告雙方在第三人中介公司居間下達成物業買賣合同,並對雙方基本權利義務做了約定(證據二)。當天,基於評估的45萬物業總價款,雙方對完成物業買賣所需要的資料、承擔的稅費、佣金、後續工作進行了明確約定(證據三)。當天,在第三人居間下原告、被告簽署《交房協議書》雙方約定在xxx6年7月20日之前,原告交付給被告1萬元後被告交付物業使用權(證據四);原告在當天即交付1萬元(證據五)。隨後,原告按照當天約定開始履行買方的主要義務,即尋找按揭銀行、準備首期款;但被告並沒有及時履行辦理委託公證、交付房屋、贖樓等工作。在實際履行合同中,由於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雙方協商一致對買賣合同的定金條款進行了變更,原告已實際履行,但被告沒有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一、在實際履行中,雙方對定金、首期款數額和交付時間進行了約定,原告已經按約履行。

原被告簽署的`買賣合同中約定,“人民幣四萬五千元須在簽訂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爲定金,該筆定金將在雙方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自動轉爲第一部分樓款。”“買方須於交納定金後,過戶前將首期房款一十三萬五千元整(注:此爲大概數目,準確的數需等銀行承諾答覆)存入經紀方指定帳戶;”“銀行承諾貸款並出具承諾書,在銀行出具承諾書後三天內買方須和銀行或經紀方落實計清首期房款(補交或多退),並於xxx6年8月30日由買賣雙方簽署《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且辦理過戶手續。”這是雙方對定金、首期款和交付時間進行的約定,但衆所周知,二手房買賣中首期款數額的多少,即按揭時能夠獲得多少按揭款需要按揭銀行審覈,才能放款。所以在買賣合同中原被告方約定首期款爲大概數目。關於首期款不能確定的事實,有雙方合同爲證,有中介人員證詞爲證(證據十四),有招商銀行工作人員爲證(證據十)。

根據中介人員的《調查筆錄》可知,原被告雙方在簽署買賣合同當天,就從中介處得知由於每家銀行評估後獲得的按揭款並不一樣,所以在合同中約定“首期款爲大概數目”;但當天雙方一致同意定金爲4萬。在具體履行過程中,由於原告自行尋找按揭銀行,待諮詢了自己尋找的按揭銀行招商銀行後,得知了可以按揭的具體數目,所以原被告一致同意:1、在xxx6年7月20日之前交付定金4萬元,在8月10日交付其餘首期款7萬元,即首期款實際爲11萬,對交付時間也做了約定。2、顏彥應當在xxx6年7月15日之前辦理全權委託公證、辦理贖樓手續,將房產證原件交付中介公司。原告按約於xxx6年7月18日將4萬元定金交付給中介公司(證據五:定金收款憑證);由於按揭銀行的審查,確定首期款爲11萬,包含定金爲4萬;4萬定金中包含已經交付給被告的1萬元,其餘3萬在中介公司託管。

xxx6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承諾自行尋找銀行按揭,並承擔由於按揭不成功導致物業過戶延誤的責任(證據六);xxx6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承諾在xxx6年8月10日之前將11萬首期款中剩餘7萬交存按揭銀行並辦理好按揭手續;原告願代被告支付房產證加急辦理的費用(證據七);xxx6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中介公司承諾在xxx6年8月10日之前將11萬首期款中剩餘7萬交存按揭銀行並辦理好按揭手續;如按揭失敗,原告將向被告支付賠償金4萬,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1750元(證據八)。

但被告未按約履行。其違約事實有1、被告雖然在xxx6年7月6日就收到原告作爲房屋使用權對價的1萬元定金,但一直沒有交付房屋使用權;導致原告一直租賃房屋使用(證據十五)。2、被告一直沒有辦理全權委託公證、辦理贖樓手續、交付房產證等必要的,爲簽署現售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進行的準備工作(證據十四)。沒有絲毫履行合同義務的誠意和行動!

二、xxx6年8月10日,被告未按約辦理贖樓手續,導致原告無法辦理按揭貸款,因此不能簽署現售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雙方之前的口頭約定,原告通知第三人將在xxx6年8月10日中午到招商銀行東門支行辦理交付首期款,簽署按揭貸款合同,在銀行幫助下將首期款支付給被告的手續,從而履行完成房屋買賣合同。第三人在8月10日當天早上通知了被告(證據十一)。但被告藉口個人所得稅問題不去銀行辦理贖樓手續(證據十三)。招商銀行工作人員證實:xxx6年8月10日原告在我行辦理按揭手續,並打算交存首期款;直到下午下班,由於被告未到,導致不能放款,按揭不成功(證據十)。此外還有按揭合同原稿可以證明(證據九):xxx6年8月10日原告按照約定到招商銀行辦理交存首期款、按揭手續;由於被告未到,銀行無法放款給被告,未能辦理按揭手續。直到xxx6年8月10日銀行下午下班,被告仍然沒有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當天下午,原告在第三人處又致電被告,協商雙方第二天再去辦理手續。

以上證據足以顯示,由於被告過於追求自身利益,人爲製造種種藉口,故意違約,導致原告不能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存首期款,辦理按揭合同,進而導致不能在約定的xxx6年8月30日簽署現售房屋買賣合同。所以,被告的違約狀態十分明顯。

三、xxx6年8月11日,被告明確表示不願辦理贖樓手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xxx6年8月11日原告再次與被告協商辦理手續、履行合同,但被告推脫要原告與其女朋友商量,被告女朋友藉口8月10日“之前”不包括10日本身,認爲原告違約,表示不願再繼續履行合同(證據十二)。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 "以上" 、 "以下" 、 "以內" 、 "屆滿" ,包括本數;所稱的 "不滿" 、 "以外" ,不包括本數。”的規定,“之前”顯然包括10日當天。被告違約的真實原因是過於自私,企圖將應該自己支付的個人所得稅金轉嫁給原告。

至此,由於被告單方面違約,雙方簽署的房地產買賣經紀合同已經不能再繼續履行。雖然原告在此後又多次聯繫被告,但一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第三人也試圖繼續斡旋,也未能成功。被告的違約狀態一直持續至今,導致原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證據十五)。由於被告違約,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和xxx6年7月27日的《承諾書》(證據七)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在第三人經紀下,協商一致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被告貪得無厭,過於追求自身利益,從而製造種種藉口不履行相應合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其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雙倍賠償違約定金人民幣捌萬元和應當向第三人承擔的違約金壹萬壹千柒佰伍拾元;由於被告不交付房屋使用權,導致原告承擔的租金,其應當予以賠償。根據合同法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福田區人民法院

  原告:

  xxx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