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民事答辯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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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民事答辯狀範本

財產損害民事答辯狀範本1

答辯人:吳某某

因 常某某 訴 答辯人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案,答辯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本案原告應爲編號爲xxxxxxx《全國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甲方代表處所籤的 一份貨物運輸中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跟常某某無關,因此常某某不能作爲本案的原告對答辯人提出任何訴求。因本案原告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本案中訴求案由爲“財產損害賠償”,不適用合同違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關於“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本答辯人不是該財產損害的加害方,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張某某的過錯,造成我答辯方的車禍人亡以及原告貨物毀損的後果發生,並且在《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雄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公交人資[xxxxx]第0009號)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本辯護人之夫)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可以看出,本辯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同時,該財產損害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七條所列“依照其他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範圍,也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本案中本辯護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更不是所謂的連帶帶責任了,請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轄權本辯護人也有異議。

在此案中,辯護人收到的傳票案由雖爲“財產損害賠償”,但收到的舉證通知卻是“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以及起訴書中針對本辯護人的事實理由部分也實際是“合同糾紛”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對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不是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適格,答辯人也沒有侵權的過錯,因此本辯護人不應就本案的訴求承擔任何責任。故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還答辯人一清白。

此 致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

財產損害民事答辯狀範本2

答辯人王某對雲南xxx食品有限公司訴xxx物流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一、事故車輛登記車主是xxx物流有限公司,xxx公司與王某之間是內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對外,王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對事故車雖有出資,但事故車登記在xxx公司名下,該公司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依據物權法,王某並沒有實際取得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運人,對內王某受xxx物流公司管理,對外也一直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從事經營,本案,原告選擇起訴xxx公司,法院應當尊重原告的選擇,判決王某在本案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事故車載運的貨物在事故現場只是少部分因爲包裝損壞而損失,事故發生後,原告第一時間實施施救、實際控制運走了貨物,離開現場的貨物最終“全損”的結果,是原告施救措施不當、保管不善造成的,原告主張由一次承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其請求不應獲得支持。如果是二次運送過程中導致貨損,原告只能向二次承運人索賠。

1、事故發生後,原告安排施救很及時,三十噸貨物只有少部分貨物因爲包裝損壞而污染損失,大部分貨物,由原告單方安排施救,從事故現場運走,原告主張貨物損失xx餘萬元不合理,其訴請不符合事實。

事故現場照片顯示,事故現場的貨物只是少部分包裝損壞,不存在全部損失的現實可能;原告主張貨物全部損失,作爲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的貨物實際控制人、施救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遺憾的是全過程由原告單方施救,沒有交警部門、公證機關等其他單位參與見證,也沒有施救全程錄像,對於單方施救過程損失貨物的數量和去處,原告舉證責任更大,現原告沒有完成貨物損失價值xxxxxx元的舉證責任;

2、答辯人認爲,原告提供的派車單顯示,xx噸貨物由其委託兩輛車運送離開現場,原告應當證明其運走貨物的數量和狀況、運走貨物全損的原因,以便覈算損失,否則主張貨物全損,難以獲得支持。

施救現場和施救途中沒有公安部門或公證機關見證,施救的貨物運到了什麼地方,貨物的狀況和短缺數量,只有原告清楚,被告有理由懷疑原告將完好無損的貨物途中轉運到其他地方,而擴大訴訟損失。

3、假定貨物實際全損,原告作爲在事故現場實際控制貨物、運走貨物的主體,對於受其控制貨物的全損,應承擔施救措施不當、保管不善的責任,不能轉嫁責任給被告的。如果是二次運送過程中導致貨損,原告只能向二次承運人索賠。

在事故現場,貨物只出現少部分損失,大部分貨物離開現場後最終出現損失,責任只能歸於原告或二次承運人。

在事故發生後,答辯人去過原告處商討貨損處理時,原告代理人明確表明,貨物在施救、二次運送過程中淋雨,運回公司後,又沒有及時分揀、包裝直接冷凍,這種情況下的損失,不能由一次承運人承擔。

4、原告主張支出施救費xxxxx元,在貨損xx萬餘元的情況下,該費用是不能支持的。

施救,本來就是爲了制止損失的擴大,如果沒有價值,不存在施救的前提,施救之後貨物全損,說明施救是沒有必要的,施救費用必然成爲擴大的損失。當然,本案事故發生後,貨物出現少部分外包裝破裂現象,其他完好無損,原告施救證明了貨物價值的存在。

5、貨物損失只能以成本價格覈算,原告主張按照含稅的銷售價格計算損失,不應獲得支持;

第三、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只有交警部門纔有權利依照法定程序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於貨損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明示結果、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事故發生一個月後,臨滄市畜牧獸醫技術推廣中心的鑑定報告和臨翔區價格認證中心的證明,是應原告要求出具的,因鑑定主體不適格、鑑定程序違法、鑑定依據不可靠、鑑定結果不真實、沒有鑑定人員簽名,不能成爲證明貨物全部損失的證據,更不能成爲貨損歸責於被告的合法訴訟證據。

6、該兩單位,並沒有在第一現場參與調查,沒有掌握原始可靠資料的情況下,沒有資格對原告提供的庫內貨物來源於事故施救和貨物全部損失及價值進行評價;

7、原告追求單方利益,單方委託當地沒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結論,“不能食用”、“價格爲零”的結論背離事實,出證單位的地方保護立場非常明顯;

8、原告提供的“鑑定意見”和“證明”,產生於事故一月後,答辯人有理由懷疑原告提供用於“鑑定的貨物”不是施救的貨物,前序證據對於事故發生時貨物的價值沒有證明作用。

9、價格中心的證明沒有附具鑑定依據和照片,也沒有鑑定人員簽名,並不是依法定程序產生的正式鑑定結論,只是一個受地方保護主義促動下產生的臨時證明,對於本案處理毫無價值可言。

10、臨滄市畜牧獸醫技術推廣中心對於本案的涉案物品根本沒有鑑定資格,其鑑定結論不能成爲定案依據。

第三、本案原告是否是適格的主體,請求法院審查處理。

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貨主是鄧先生,那原告不是適格的主訴主體。

綜前所述,事故發生後,原告積極採取了施救措施,原告施救行爲是值得稱道的。鑑於貨物在事故現場只有少部分散落損失,經過原告施救後貨物全部損失,應當歸責於原告施救措施不當、保管措施不善或者歸責於二次承運人運送過程中保管措施不當。貨物全部由原告單方施救掌控,對於歸責於一次承運人的貨損數量和價值,只能由原告舉證,舉證不能,則必然導致事實無法查清的敗訴結果。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

xxxx年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樣本

答辯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愛,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